□娄 毅 阚凯娜
【案情】倪某与商某二人因生意往来产生债务,后倪某多次向商某索要债款均未果。倪某无意中在网络上看到商某在家中撒钱的炫富视频,遂心生愤懑。为泄愤,倪某拿上之前购买的一桶散装汽油,后驾驶摩托车至商某位于某街道小区的住宅楼底,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倒于商某停放在单元楼楼道口的汽车车身上,并点燃该车辆。后倪某逃离现场。商某车辆被烧毁,火势导致与商某车辆相距30公分的电动车车棚内十余辆电动车被烧毁,一辆奥迪轿车车身前部被烧毁。
【评析】本案中,对于倪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倪某行为构成放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倪某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本案中,倪某实施放火地点在人员居住密集区,居民住宅楼距离放火地点仅有5米,电动车停放车棚距离放火地点仅有30厘米,小区变电站距离地点也仅有8米左右,周围环境关联复杂,火势极易蔓延波及不特定、难以预测的居民,所以倪某实施的行为符合危害“公共”的范畴。把握好“公共”的定义后,“安全”的认定就相对比较容易,即不特定民众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本案中,倪某的放火行为导致十余辆电动车被烧毁,一辆奥迪轿车车身前部被烧毁,结合放火的地点的周围建筑布局来看,其行为已经不单单是毁坏特定财物这么简单,而是严重威胁了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所以倪某的行为符合“公共安全”中“安全”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