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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盗窃罪
2022-03-09 10:5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犯罪嫌疑人陈某是A区A镇某村委会的临时工,负责该村的垃圾清运工作。因本村的垃圾箱暂未完全配备到位,2021年4月,陈某为方便收纳及清理垃圾,将与该村一桥之隔的A区B镇某村的垃圾箱转移至该村使用。3天后,陈某得知其行为被发现后,将垃圾箱送回原处。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垃圾箱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陈某只有使用的故意,无私自占有的故意。陈某将垃圾箱放置在村组路口公共地带,没有放置在隐蔽地点,没有将垃圾箱拖回自家使用,没有将垃圾箱变卖、损坏,其行为本质具有公开性、公共性、公益性。陈某得知其行为被发现后立刻将垃圾箱运回原处。可以看出其无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陈某的行为并未侵犯盗窃罪的法益。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盗窃罪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垃圾箱为区政府统一配备,陈某所在的村也属于该区政府管辖范围,垃圾箱也应当由区政府配备,暂时尚未完全配备到位。陈某虽然将相邻乡镇的垃圾箱转移至本村使用,垃圾箱所有权并未转移,依然在该行政区域范围内。陈某的操作方式一定程度影响了邻村的垃圾倾倒,其行为并未影响区政府对垃圾箱的所有权。

  最后,将陈某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不符合公众朴素的正义。陈某是村里负责垃圾清运的工作人员,清运垃圾是其职责,其窃取垃圾箱是为了方便群众倾倒。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垃圾箱原摆放位置村民的使用,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不符合公民朴素的正义和价值观。(宋金鑫、蔡月明)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