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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法律认定
2022-03-09 10:5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14年5月,朱一向陈二借款1万元时,因之前其曾欠陈二借款所打借条无担保人,陈二要求重新出具借条并提供担保人,陈二与朱一担心借条金额太大,担保人不同意签字,陈二与朱一先要求朱一妻子张三作为共同借款人,朱二作为担保人在一万元借条上签字,后陈二和朱一将借条上金额由1万元改成21万元,后因朱一未还款,2015年12月将朱一、张三、朱二起诉至法院,2016年9月22日撤诉。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陈二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作法定不起诉为宜。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系诉讼诈骗,陈二涉嫌诈骗罪(未遂)。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诉讼诈骗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三角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本案中,具有行为人(陈二)—受骗人(法院)—被害人(朱二等人)的三角结构。陈二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变造欠条,意图欺骗法院作出于己有利的判决。在诉讼诈骗中,民事法官是受骗人也是财产处分人,但不是被害人,法官根据行为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事实判断,与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同,民事诉讼只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可。若非陈二撤诉,法院也很有可能以书证效力优于言辞证据采信其提供的欠条而作出误判,法院判决使得败诉者的财产受到损失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可能性。虽然陈二撤回起诉,未能最终占有朱二等人的财产,但其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具有侵犯他人大额财产权益高度现实危险性,故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未遂。(仲超、梁明月)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