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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假诉讼中的合同相对性
2022-03-14 10:2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王甲通过李乙放贷给陈丙二十万元,约定三个月用款期限和利息,陈丙向李乙出具借条(未署名债权人),并按月支付利息,债务到期后偿还部分本金给李乙,后李乙因破产躲债跑路。王甲拿借条到法院起诉陈丙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庭审期间陈丙未出庭,判决后陈丙才得知实际债权人是王甲。

  【评析】

  对于王甲起诉陈丙的行为评价具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甲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甲起诉行为属于虚假诉讼。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恶意串通不是虚假诉讼成立的必要条件。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犯罪不仅包括行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还包括一方单独实施的行为。因此,即便王甲没有与李乙恶意串通,仍具有构成虚假诉讼的法律基础。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双方,出资人并不等同于债权人。虚假诉讼包括捏造债权债务关系、身份、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在诉讼主体不一致的虚假诉讼案中,应当适用民事裁判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审查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借款合同的成立在于双方达成合意,进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债务人主观明知的债权人并非出资人,合同只能对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合同项下的诉权只能赋予给当事人,即与债务人达成借款合意的出借人。本案中王甲与陈丙没有达成合意,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王甲没有诉权。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与虚假诉讼罪保护的法益具有一致性。虚假诉讼保护的法益既包括司法秩序,也包括他人合法权益,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司法裁判中识别合同主体,认定合同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也是维护民事裁判司法秩序的有力依托。因此,在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中通过合同相对性确定诉讼主体不一致,进而认定捏造法律关系的犯罪事实,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立法原意,在维护司法秩序上,实现了民事和刑事有效衔接。(沈昆、仲裁)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