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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 “转化型抢劫”共同犯罪
2022-03-09 10:5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合谋后持水果刀共同至王某居住的家中实施盗窃,二人窃得1条金项链后欲逃离现场,不料惊动正在熟睡的王某,张某先行翻院墙逃离,李某紧随张某身后在翻院墙逃离过程中被王某用手抓住一只脚,李某随即用另一只脚用力蹬踏王某胸部,未能挣脱,李某大声呼喊张某名字求救,张某听见后翻院墙返回并随手拿起地上的砖块击打王某头部,王某当场死亡。

  [评析]本案中部分行为人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是否同意其他共犯当场使用暴力,有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李某与张某主观上仅有持凶器入户盗窃的合意,李某与张某对持砖块击打被害人头部这一严重暴力行为方式未形成共同犯意。

  从案发现场的环境、行为人行为方式进行综合判断,李某身体正趴在院墙上,一只脚被被害人王某控制,无法挣脱,李某在得知王某已经翻出院墙逃离现场的情况下,呼喊张某名字求救,此时李某主观上希望院墙外的张某能够伸手拉自己一把帮助其摆脱被害人的控制,这是最快速可以帮助自己脱身的方法,因此不能苛求李某主观上能预见到张某后续又翻院墙返回现场并拿起砖块击打被害人头部。

  从李某的行为方式也可以看出,其在盗窃得手后未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摆脱被害人控制,而是仅仅采用轻微“脚蹬”的暴力方式以图脱逃,因此李某主观上不愿意采取足以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暴力方式,从罪责刑相统一的角度分析,李某也不应该对王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刘德保)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