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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构成袭警罪
2022-04-07 11:0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犯罪嫌疑人吴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一路口时,看到前方有交警设卡查酒驾。为躲避检查,吴某欲调头逃跑,在其停车、缓慢倒车的过程中被执勤交警胡某发现,胡某上前拍打吴某驾驶室车窗,并要求吴某停车熄火、接受检查。因害怕被处罚,吴某驾车逃离,并将执勤交警胡某带倒在地翻滚一周,后经检查胡某无明显外伤。经鉴定,吴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mg/100ml。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袭警罪”,该罪是从妨碍公务罪中独立出来的一项新罪,将原本“妨碍公务罪”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应该从重处罚”的规定独立成罪。袭警罪单独成罪的核心在于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其在犯罪手段、法益侵害程度、处罚力度上都严于妨害公务罪。我们在办案中应遵循“轻轻重重”的原则,既要严格把握入罪标准,维护执法尊严,也要防止条款滥用,影响司法权威。

  这两种罪名在暴力手段上有竞合,判断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能否升格评价为袭警罪,关键要区分行为系“暴力阻碍执法”还是“暴力袭击警察”。袭警罪中的暴力,已经超越了单纯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要求,上升到攻击人身安全的程度,具有发泄不满、逞强等恶性犯罪动机;其暴力行为应当体现主动性,即应当有主动攻击的行为。本案中嫌疑人抱着逃避检查的目的驾车逃跑,虽然车辆带到了交警,但是从其主观恶性来讲,没有想要积极伤害交警身体安全的故意,因此行为定性为妨碍公务更能体现主客观相一致。

  虽然犯罪嫌疑人吴某行为的动机是为了逃跑,但究其本质是希望交警依法检查的职务不能得到执行,因此其阻碍的动机并不影响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朱莉)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