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再犯罪 附加刑应如何并罚
2022-04-07 10:5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罪犯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21年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刑罚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四个月十三天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个月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评析】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应与新罪判处的刑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和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前罪附加刑应以刑满释放之日起至新罪刑拘之日止计算执行期间。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新罪不涉及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所以本案仅就新罪作出判决即可,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属于一种附加刑,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刑罚的执行完毕也应当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执行完毕。

  其次,2009年5月25日最高法《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指出,对判处剥夺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易言之,犯罪分子因前罪被判处刑罚的主刑已执行完毕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的,在对其新罪的处理中,应当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九条也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一审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第一种观点,在对本案进行判决时,认定罪犯付某某前罪的主刑虽已执行完毕,但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尚有四个月十三天未执行完毕,其在执行附加刑期间又重新犯罪,应予数罪并罚,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李旻、孔祥洋)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