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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狩猎误伤他人致死的行为认定
2023-04-03 10:1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1年8月1日夜,犯罪嫌疑人高某邀杜某一起野外狩猎。高某调试完私藏的制式气枪后,由杜某驾车,高某手持热成像仪搜寻猎物并猎杀。8月2日0时许,高某误将睡在玉米地里照看庄稼的赵某认作野猪持枪射击。两次射击后,二人声称听到牛叫声,畏惧事主追究而驾车离去,前往附近山林继续打猎。当日5时许,赵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高某将作案工具丢弃入河。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高某的作为义务不能明确

  本案并非被告人基于杀人故意而实施的积极作为犯罪,故而对于本案的定性,主要围绕不作为犯罪展开探讨。

  结合具体案情:第一,作为义务的来源判断。尸检报告中的死因鉴定等系列证据足以证实高某持枪射击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即作为义务的来源可以明确;第二,行为人的履行能力判断。结合现场情况,高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其有能力履行施救义务,即行为人的履行能力可以明确;第三,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专业医学人员给出的判断:伤情太重,即使被害人在中弹后仍存有意识并在第一时间予以救治,依然可能回天乏术。这意味着结果回避可能性的难以断定,即高某的作为义务难以明确。

  高某不作为的主观明知无法明确

  犯罪的认定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高某的行为能够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则其不作为的客观事实与主观明知都应予以明确。客观层面,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高某持枪射击致使被害人重伤,后又驾车离去的客观事实。主观层面,高某知而不救的主观心态难以断定。

  梳理在案证据,对高某有利的证据有以下几点:其一,本案中高某利用热成像仪搜寻猎物并持枪射击,案发现场距离高某百米左右,地中农作物在一定程度上阻隔了视野。案发时间是在深夜,视野不清。作案的显像工具被丢弃,无法查证;其二,监控视频证明,被害人中弹后发出过惨嚎,夹带有较为浓重的鼻音,不排除错认牛哞的可能。

  对高某不利的证据有以下几点:第一,高某熟悉当地的地形地貌,对案发现场有一定认识;第二,被害人的惨叫虽带有鼻音,但仔细聆听足以辨别;第三,案发前高某主导了多次串供;第四,一般来说,击中猎物后,猎人会前往查看,但二人反其道而行之,驱车逃离,二人对此的说法是“害怕主人追究”,恰巧反映了他们意识到附近有人存在的可能性。

  综合有利与不利证据,不利证据无法推翻高某关于牛叫的关键供述。在证据层面上,高某的主观明知无法明确。

  综上,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王传龙、杨毛毛)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