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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行车50cm可否免予刑事处罚
2023-04-07 09:3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宋某与朋友聚餐后,启动车辆行驶约50cm时,与前方停放的车辆相撞,致两车轻微损伤,经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9mg/100ml,故检察机关以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某的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判处实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司法实践中,对醉驾行为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认定,往往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入手。

  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来看,虽然宋某行车距离极短,但仍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现实中,即便是未醉酒情形下的简单挪车行为,因控制不好车速、车距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甚至将油门当作刹车猛踩而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个案也不少,更不用说醉酒状态下的行车行为。故以驾驶距离短、速度较慢、仅造成轻微事故为由主张宋某醉酒驾驶危险性小,其理由难以成立。

  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看,宋某明知自己大量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罪主观恶性大。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19mg/100ml,远高于80mg/100ml的醉驾标准,行车时其判断力和控制力因醉酒而严重减弱,若非被迫停车,必将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故笔者认为宋某醉酒驾驶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应对其判处刑罚,在量刑时可综合考量从轻情节,依法从宽。(纪钧宝、金莹)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