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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镜
毒害性危险物质的认定
2023-07-06 09:3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陈某与杨某均以“办大棚”的形式承办农村宴席,彼此存在竞争关系。杨某的生意比陈某好,一次杨某在承办宴席时,陈某明知杨某放置在炉灶旁的食用油是用于烹饪食物的,却寻思着如何在其中“加料”。据其到案后交代,他以为只要让参加宴席的人吃后感到不舒服,以为杨某烹饪的饭菜不干净,以后人们就不会找杨某“办大棚”,自己或许可以在今后的竞争中获利。于是,他在杨某的食用油中掺入对人体有害的工业原料偏苯三甲酸三辛酯,并导致赴宴者产生了腹泻征状。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他人生产食品时犯罪,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间接正犯;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投放的物质不属于“危险物质”,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陈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是危险犯,即只要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均构成既遂。在司法实践中,对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审查应重视两个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作案动机,二是毒物毒理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与杨某均从事农村“办大棚”宴席,双方存在商业竞争关系,陈某因嫉妒杨某的生意比自家生意好,不满杨某曾经抢过自家生意,出于“让参加宴席的人吃了不舒服,以为饭菜不干净,以后就不找杨某办大棚”的目的,在杨某用于烹饪食物的食用油中添加了对人体有害的化工原料,其主观故意明显,目的是为了泄私愤。

  被告人陈某投放的工业原料偏苯三甲酸三辛酯属于“危险物质”。危险物质为具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指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微生物类毒物等。对毒害性危险物质应理解为“以较小的剂量进入人体,即可导致疾病或者死亡的,一切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毒害性物质,包括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和微生物类毒物等”。被告人陈某所投放的偏苯三甲酸三辛酯具有慢毒性或长期毒性,对水中生物具有高度毒性,可能损害肝脏、造成胚胎中毒及肌肉骨骼系统异常,因此对人体是具有毒害性的。综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吴磊)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