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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包商家二维码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3-07-06 09:3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被告人刘某将某早餐店收款二维码偷换成自己的,一个月后商家发现损失数万元。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条码支付本质为财产性利益(银行债权或支付机构债权)的处分,其优点是支付快捷。根据《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第二条规定,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顾客基于买卖合同等,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扫描商家二维码,确认交易信息后输入支付密码等完成身份识别后发起支付,从而履行价款给付义务。行为人调包商户收款二维码,改变了提供商品的商家名称、代码等交易信息,导致商家受损。

  顾客扫码支付的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诈骗罪构成要件要素中的处分行为,要求受骗者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而作出,本案中顾客支付价款的行为是基于买卖合同的给付义务作出,并非因行为人刘某的欺骗行为导致的认识错误作出。换言之,不论刘某是否调包二维码,顾客都要支付价款。

  刘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占有及占有权人的判断,本案中商家提供食品,顾客根据商家提供的二维码扫码支付完成时,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进行判断,此时财物(银行债权)已由商家占有,商家为占有权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调包二维码手段,违背商家意志,将商家占有的银行债权转移至自己账户中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刘德保)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