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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危化品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难点
2024-04-12 09:5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犯罪嫌疑人贾某系化工产品销售个体从业人员,在明知乔某经营的货运公司无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雇佣乔某运输180吨硫磺粉,后因民警对某轮胎厂进行日常危化品检查而案发。贾某、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评析】对贾某、乔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贾某、乔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贾某、乔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把握本案性质的关键在于以下两点:一是贾某是否是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二是乔某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的一般犯罪主体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负有直接责任的人也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贾某虽然不是机动车直接管理人,也未驾驶运输危化品的车辆,但是其在雇佣乔某的车辆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时候,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责,他给乔某指定了货物的类型、运输的起止点、线路等,对乔某无相关资质运输危化品的行为具有直接的责任;如果无贾某对乔某的雇佣行为,就没有后续的乔某驾驶车辆运输危化品的行为,贾某对乔某的行为负有直接的、决定性的责任。因此,贾某构成危化型危险驾驶罪的适格犯罪主体。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要根据行为人所运输的危化品种类、数量、运输的时间和路线、车辆的安全状况、发生实害事故的可能性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只有行为人运输危化品不仅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范,而且客观上对多数或不特定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存在造成实害的密切可能性时,才应肯定该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从而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乔某用货车运输的物品为硫磺粉,虽然属于危化品,但不是必须要用规定的储罐车运输的液体硫磺;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有关硫磺的运输规定来看,作为固体的硫磺粉可以作为普通的货物来运输。从装载方式看,乔某运输的硫磺粉先使用编织袋以每袋25公斤的重量进行分包装,装车后又以吨为单位用塑料薄膜包装,并加盖栏板后开始运输;从运输数量来看,货车的最大载重是32吨,乔某每次装车运输30吨,不存在超载运输;从途经路段来看,乔某6次驾驶车辆行驶的均是国道和省道,途中无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综合全案进行判断,不能认定乔某的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

  综合以上分析,贾某和乔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