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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后“黑吃黑”又持刀摆脱的行为定性
2024-04-12 09:5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张某、李某和荣某谋划,由荣某出面出借银行卡供邓某跑分使用,再由张某、李某在附近埋伏策应,寻机“黑吃黑”。其后,荣某将流入卡内的1万元通过绑定的微信号提取,并据为己有。邓某发现后将荣某扣留,张某、李某闻讯便手持匕首、甩棍,通过言语威胁将荣某及银行卡带离现场。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首先,张某等人预谋并实施了在赃款流入荣某银行卡后通过微信提现的方式转入荣某微信账户,构成盗窃罪,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其次,张某、李某使用匕首、甩棍逼迫邓某交出荣某的行为,使邓某内心产生恐惧,因此放走荣某,应当认定为以暴力相威胁。同时,邓某不让荣某离开的行为是财产被盗后控制盗窃行为人,属于采取抓捕手段进行权益救济的行为,张某等人使用匕首等相威胁是为了让荣某脱离邓某的控制,足以说明行为人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主观上是为了抗拒对方控制荣某。故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