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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2024-04-12 09:5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36岁身强体壮的王某把17岁的女孩张某诱骗到地下室欲实施抢劫,张某奋力反抗和喊叫,双方在冲突过程中互有损伤,后王某因张某反抗激烈而停止犯罪,张某找到机会跑出地下室报案,王某被抓。

  【评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应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理由是受害者的反抗导致被害人停止犯罪,这种情况下,实务中一般认定为犯罪未遂,是被害者的激烈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促使行为人不得不放弃犯罪,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的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理由是本案犯罪场所是地下室,当事人一个是身强体壮的男性,一个是身体弱小的女性,仅从身体对抗来讲,尽管受害者存在一定的反抗,但是这种反抗的程度和力度未必能左右行为人意志,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犯罪中止更为妥当。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考察犯罪的客观方面,第一,在该案中,行为人使用暴力对受害人人身进行强制和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正处于被侵害的境地,法益损害面临极其危险情况。第二,考察案发时的客观环境和双方身体对抗能力,当时的案发场所处于地下室,与外界隔离程度较深,紧迫性犯罪被发现的可能性较小,行为人是正值壮年的男性,身强力壮,而受害人是未成年的女孩,犯罪人和受害人暴力对抗能力悬殊,受害人虽有激烈反抗,但其反抗行为的强度明显不能超出犯罪人的暴力侵害的程度。

  考察犯罪的主观方面,本案无法明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人放弃继续犯罪的那一瞬间,并非出自幡然醒悟或者基于积极的动机,主观意识在其侵害行为遭到反抗乃至犯罪过程出现波折未能实现其预想的顺利情景时,出于人性畏难或畏惧的思想,瞬间放弃犯罪。但行为人主观放弃犯罪的动因、目的或者动机皆不能成为影响犯罪中止成立的障碍。在意志强制方面,案情表明,行为人并不存在即刻被发现或者被逮捕的风险,并不具备心理强制原因。所以犯罪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完成犯罪达到既遂状态的可能性非常大,而犯罪人仅因为被害人反抗就停止了犯罪,从一般人的思维和行为模式来看,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并非完全由于被害人的反抗,对于主观恶性极深的犯罪行为人来说,受害人的反抗即使非常激烈也不足以导致其放弃不法行为。相反,在本案中,被害人不足以对抗的反抗行为,终止了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继续,反而说明了犯罪行为人主观意图的中止。此外,被害人的反抗是所有被侵害人的本能表现,而因反抗停止的犯罪行为能否成为认定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因素,则不能任意确定。

  综合本案主客观条件,受害者的反抗并不属于行为人意志以外而阻止犯罪行为的决定性因素,故而在认定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时,不管是从疑罪从轻原则还是实现刑罚功能方面考量,认定其为犯罪中止更为妥当。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