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庶在《三国演义》里并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但徐庶归曹的故事里却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法律问题,姑妄说之。
话说曹军屯兵樊城,刘备安军新野,曹军攻之,刘备听从军师单福设谋定计,大败曹军。单福何许人也?曹操的谋士程昱介绍得很详细:“此非单福也。此人幼好学击剑,中平末年,尝为人报仇杀人,披发涂面而走,为吏所获;问其姓名不答,吏乃缚于车上,击鼓行于市,令市人识之,虽有识者不敢言,而同伴窃解救之。乃更姓名而逃,折节向学,遍访名师,尝与司马徽谈论。——此人乃颍川徐庶,字元直。单福乃其托名耳。”
曹操虽是枭雄,但也是识才惜才爱才之人,由新野之战发现徐庶乃是一个杰出的谋略家,便想挖刘备的墙脚。徐庶为人至孝,幼年丧父,只有老母无人侍养。曹操从程昱之计,将徐母赚至许昌,又伪造徐母手书密送徐庶。徐庶收到家书,方寸大乱,径向刘备请辞。刘备在小说中是一个背负着至仁至义偶像包袱的角色,虽知这是曹操赚取徐庶的奸计,哪怕心中万千不舍,但亦不得不设宴饯行。
这里,就遇到一个纠结的问题,即孙乾密谓刘备所言:“元直天下奇才,久在新野,尽知我军中虚实。今若使归曹操,必然重用,我其危矣。”军中虚实一旦被曹军获悉,轻则损兵折将,重则霸业殆废,不可谓不重要。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三国谋士出于职业惯性,是从谋略的角度探求解决方案的。孙乾基于这样的思维所献之计乃是阻止徐庶投曹,激怒曹操,借曹操之手杀徐母,从而使徐庶死心塌地辅佐刘备。这样的计谋虽说过于歹毒,有违人道,但在《三国演义》的语境中,却也属于常规计谋。如果是曹操或者其他诸侯,可能就采纳了,但是刘备以仁义立业,断不会采纳。正如刘备所言:“使人杀其母,而吾用其子,不仁也。留之不使去,以绝其子母之道,不义也。吾宁死,不为不仁不义之事。”
如果刘备身边有个学过法律的人,那么他可能会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的困境并非仅仅是刘备遇到的难题,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也有类似的问题需要解决。商场如战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积累一些独家的技术、经营的方法等,此成为企业在商业竞争中的法宝,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因此实有保护之必要。企业的员工,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难免会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如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法律的解决思路,是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即有此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制度,既涉及对劳动者就业的限制,又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故而应对两者的利益予以衡平:其一,竞业限制的范围应有所限定,仅限于在工作过程中有接触商业秘密可能的员工,而不能滥用。其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应有所限定,仅限于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特定时间内,在有竞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而不能无限期适用。再次,因竞业限制实质上使劳动者就业能力受限,涉及劳动者基本生存权,故用人单位应予以经济补偿。最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此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失为要件。
竞业限制规则完全可以解决徐庶探母和刘备保密的矛盾。徐庶是刘备的军师,设谋定计是其主要工作职责,在此工作过程中,必然要接触到“军中虚实”,因此属于竞业限制规则的适用对象。刘备和曹操处于群雄争霸的三国时期,刘备号称“匡扶汉室”,曹操则“挟天子以令诸侯”,曹刘大搞军备竞赛,两军对垒,是竞争的关系。因此,刘备可采取的措施是,与徐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向徐庶支付“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补偿金,并约定徐庶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一旦徐庶离开刘备而归于曹操麾下,则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因此,刘备虽不能阻挡徐庶“离职”,却可以限制其离职后到竞业的公司(曹军)入职以保护己方的“军中虚实”——商业秘密。
可惜,竞业限制规则是刘备以及刘备的谋士们完全无法想象的现代法律制度。所以,小说中问题最终的解决方案,是徐庶“君子协议”式的一个承诺:“某才微智浅,深荷使君重用,今不幸半途而别,实为老母故也。纵使曹操相逼,庶亦终身不设一谋。”从后面的情节来看,徐庶虽归曹军,但一直信守自己的承诺,从未向曹操提供过谋略。甚至于,曹军攻打樊城之前,派徐庶劝刘备投降,徐庶来到刘备军中,说出了这样的一段话:“曹操使庶来招降使君,乃假买民心也。今彼分兵八路,填白河而进。樊城恐不可守,宜速作行计。”徐庶信守其与刘备的承诺,不为曹军设一谋固然难言其非,但既已归曹军,即使与刘备之交至厚,也不应该泄露曹操“军中虚实”。徐庶的行为实在是有违忠诚义务,是为现代法律所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