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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糊涂账终于了结了
2021-07-22 15:23:00  来源:检察日报

  在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范冬梅的手机里,至今还保留着今年3月办结的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申请人李某的代理律师发来的致谢微信。

  “这是对市区两级检察院协同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肯定。”范冬梅感慨道,“在办理这起标的额为36万余元的民事监督案件过程中,检察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将化解矛盾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因此案子了结得比较圆满。”

  纠纷

  62笔往来账目一笔存疑

  案件发生在2017年3月22日至8月21日期间,李某、孙某、耿某三人之间往来交易了62笔资金。

  李某原是当地农商行某支行的行长。在结识一家公司负责人后,因业务需求李某帮对方筹集了180万元资金,后该负责人下落不明。李某为偿还该笔款项,向多人多次借款,其中包括在短时间内向孙某和耿某边借边还款。

  在这62笔资金往来中,有一笔逾期未还,由此引发纠纷。2017年7月20日,李某向孙某借款45万元,但36.5万元未按约定归还借款。2018年6月,孙某起诉至潍坊市坊子区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李某认为自己之前已多次还款,其偿还的款项数额已明显高于孙某给付的款项数额,不应再承担还款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孙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李某未按时还款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判决李某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以同样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李某、孙某之间多笔借贷事实与第三人耿某有关,故李某在二审败诉后,于2019年11月向坊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于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8月21日共向耿某打款50.4万元,其与耿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没有其他经济往来,遂要求耿某返还不当得利50.4万元。

  耿某称,李某多次多笔大数额主动向自己转款,是按照孙某的指示办的,自己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一审法院也审查认为,李某向耿某给付款项的行为系基于三者之间的借贷关系,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以此判决作为新证据,证明其转给耿某的款项就是偿还孙某借条上的涉案款项,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审查

  现有证据不满足抗诉条件

  潍坊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启动一体化协同办案机制,上下级联动办理该案。在潍坊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姜德崇的指导下,范冬梅调取了李某与孙某、耿某之间的银行明细清单,对2017年3月22日至8月21日期间三人之间的62笔账目进行了细致审查。

  在这62笔账目中,检察官针对2017年5月6日至8月21日期间的39笔资金往来进行了重点审查。

  “把每一笔账目都算明白了,是办理这个案件的基础。”面对近百张的银行流水,那段时间,范冬梅根据时间、钱数、账号对三人之间的账目进行一笔笔比对,再把一笔笔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认真梳理。

  但是,当检察官需要和李某核对账目时,却遇到了困难。因为一直联系不上李某,只能联系到李某的代理人,代理人向检察官讲述了近年来李某的生活状态——因为李某同时向多人借款,处于不停地“拆东墙补西墙”状态,以至于后来精神恍惚。至于他借了多少,还了多少,自己都记不清楚,只要有人催其还款,就不停地再借再还,有时都忘记要回借条。到后来工作丢了,房子也被执行了,妻子也和他离婚了,整个人处于迷离惶恐的状态中。

  李某的父母为了给儿子还款,四处借款并将家中两套房产卖掉,帮助偿还借款300余万元,老两口现只能租房居住。本来退休后应该安享晚年,现在老两口还要以退休金抚养李某年幼的儿子。即便如此,仍然未全部偿还完毕李某所欠外债,起诉李某的还有多起民事诉讼,包括申请监督的这起民事诉讼。

  两级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卷宗认为,三人之间发生多笔借贷事实,李某与耿某不当得利纠纷中涉及的款项并未明确指向三人民间借贷往来中的具体某一笔事实,也就是说虽然对三人之间的账目进行了认真核对,但是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还给耿某的50万余元,可视同李某对孙某的还款。

  当办案检察官再和耿某沟通时,耿某很模糊地说,三人之间很多笔账目是存在借贷关系,三人之间账目确实不清。但是,李某手中的借条已经丢失,而且通过账目比对,发现证据又缺乏明确的证明力,证据链条不完整,因此,孙某的态度至关重要。但是自始至终,孙某对关键问题未予认可。

  突破

  一波三折终破僵局

  “根据证据情况,案件并不满足抗诉条件,检察机关就此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没有问题。但是,当我们得知李某和他家人的情况后,我就想我们能不能为当事人多做一些事。”姜德崇说。

  在与耿某的沟通中,耿某表达过和解意愿,并且表示愿意做孙某的工作,希望检察机关能予以协调。基于此,办案检察官们决定采取以调促和的方式,争取更好的办案效果。

  随后,办案检察官向孙某调查了解案件情况,可孙某却对耿某陈述的关键事实不予认可,且态度强硬。而孙某的态度对于此案的和解至关重要。检察官便和孙某、耿某一笔笔计算从李某那里得来的利息数额,发现前期李某确实已经支付了不少利息,孙某、耿某从李某身上已经获得了不少利益。同时,检察官也将李某和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向孙某陈明,希望他能体谅李某一家的不易。

  最终,孙某愿意调解,但提出条件:他们三人之间往后互不追究。至此,和解有了突破口。本以为接下来的工作就顺利了,谁知事情又节外生枝——李某已外出打工,李某母亲执着于银行流水对账单显示出的李某多支付给孙某款项这一事实,执意要求孙某另外支付李某相关钱款。为此,李某母亲坚决不同意和解,也不同意与检察官见面。

  “案件走到这一步,我都想放弃了。”范冬梅回想起当时的情形,觉得难度太大了,但是在与姜德崇沟通后,范冬梅想再努力一把,也许事情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考虑到老人的不易,检察官又与代理律师开展了新一轮的沟通。最终,李某母亲同意与检察官见面。

  在范冬梅的办公室里,李某母亲几度哽咽流泪。“李某父亲因为这事住院好几次了。”李某母亲哭诉道。范冬梅一直紧紧地拉着老人的手,听她讲述这些年来的艰辛,让她敞开心扉将心中的怨气、怒气全部释放出来。“考虑考虑您的孙子,咱们把事情了结了,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李某也能尽快回家,要多想想以后的生活。”范冬梅推心置腹地劝解道。终于,李某母亲同意不再要求孙某支付额外的款项。

  和解

  两起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就这样,一波三折,案件终于走到了各方都同意和解的这一步,双方各自找来律师出具和解协议。谁料,此时孙某一方却突然提出向法院缴纳的5400余元执行费需要李某承担。

  “不谈了!我要找个能说理的地方好好评评理去!”李某母亲一听孙某要求李某缴纳执行费用,火气一下子上来了,表示不再接受这样的和解协议,甚至提出宁愿继续上访也不再调解,并且对李某与耿某的案件也一并继续申诉、上访。

  面对这一突发情况,市区两级检察院检察官再次调整方案,积极与法院联系,看能否对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案件免除执行费,法院反馈无法律规定可以免除。

  办案检察官继续与李某一方沟通,帮助其分析利弊。对检察官提出的执行费双方各支付一半的和解方案,李某一方表示愿意考虑后再给予答复。

  办案检察官紧接着再次联系孙某、耿某,阐明利害关系,“一百步已经走了九十九步,只剩最后一步,三方各让一步,你们也多体谅老人的不易,执行费你们再适当多承担一点,这样涉及你们三方之间的这两起案件都能得到化解。”检察官不厌其烦地与孙某、耿某进行多次沟通,终于做通二人工作,同意了和解方案。

  今年3月12日,在检察机关见证下,三方签订和解协议,共同到法院缴纳执行费,孙某也撤回了执行申请。来之不易的和解,既化解了李某与孙某36万余元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消除了与之相关的那起50万余元纠纷的潜在信访风险。至此,纠缠三方的两起民事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检察官说法:

  以“柔性”方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实践证明,在检察监督环节,当事人能够自愿和解,可以有效化解矛盾、定分止争,极大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实中,当事人就民事案件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已经历过法院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这类案件大多案情复杂,争议激烈,当事人内心也充满了艰辛和委屈,如果处理不当,不但解决不了原本存在的纠纷,还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引发更多问题。而从法院判决到检察监督,整个办案周期时间长、环节多,最终结果也未必能达到当事人的期望值。因此,办理这类案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考验着办案检察官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在监督条件不成熟,或者即便实施监督也未必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而当事人双方又存在一定的和解意愿和基础的,民事检察官应当从有效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讼累等角度出发,发挥专业特长,充分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找到利益平衡点,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最妥善的解决方案,通过和解“冰释前嫌”,以“柔性”方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郭树合、刘宝玲)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