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上
【案情】
2016年9月,张某、李某夫妇赴外省务工,将其子张小某(5岁)委托给亲戚刘某照顾,每月支付刘某1000元费用。2017年2月,刘某因工作岗位调整无暇照顾张小某,在得知陈某、许某夫妇多年无子想收养孩子后,将张小某交该夫妇二人抚养,并收取陈某、许某5000元。
【评析】
此案中刘某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将受托照顾的儿童有偿交他人抚养属于民间送养行为还是贩卖行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贩卖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不属于贩卖行为。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中,首先刘某受托照顾张小某从而取得了张小某的监护权,并非通过欺骗、强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由此可见刘某照顾张小某并非为后期出卖做准备。其次,刘某因工作调整无暇照顾张小某,为客观原因造成,并非主观上故意出卖。且刘某知道对方因多年无子想收养孩子,遂将张小某交其抚养,并非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最后,刘某收取陈某、许某夫妇5000元与其半年来照看孩子付出相比并不能算获取高额利益,只能看做对方的“感谢费”。因此,刘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间送养行为,而非拐卖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