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纯青
2018年11月,朱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量刑幅度为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且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经审查,朱某自2009年与妻子徐某离婚后,单独携其幼子“小鑫”至该区生活,已办理本地居住证,但未将其户籍自外地迁入(徐某已失联多年)。“小鑫”自小在该区长大,现11岁,在某小学就读六年级。朱某作为“小鑫”唯一监护人,一旦服刑,“小鑫”即陷入无人监护的困境。
笔者认为,对儿童的监护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努力创造有益于其成长的社会环境,保障其生活的安定、使其“尊严地生存”“健康地发展”。对于此类儿童,简单送回原籍福利机构,打乱学习节奏,更换生活环境,既不利于其学习,更不利于其成长,甚至可能造成儿童在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多次转学,对其心智成长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为应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建立前期排查制度。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如发现犯罪嫌疑人系子女在本地唯一监护人,应当第一时间寻找其他适格监护人。
分类处理监护问题。当出现本案类似情况时,即唯一监护人可能面临短期监禁刑,而儿童又一直在本地稳定生活、学习时,则不应当简单返回原籍。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关规定填补法律空白,将该类困境儿童调整至本地相应寄宿制学校,平稳过渡其短期监管缺失期。
定期跟踪回访监督。无论是作出返送原籍或者是家庭寄养、学校寄宿等处理决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等均应当联合做好跟踪回访工作。检察机关更应当承担法律监督职责,定期回访,及时掌控儿童被监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