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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督察回访制度的完善
2020-04-16 09:5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件督察回访制度对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活动监督,保证公正、文明、廉洁办案,预防和减少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着回访内容不具体、回访时间不合理、回访意见反馈不力、回访对象过于局限等缺陷和不足。为此,笔者建议:

  区分案件督察回访的范围。检察机关承担着各类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案件数量多,不可能对每起案件都进行督察回访。因此,应选择重点案件进行回访:不捕、不诉、捕后不诉和无罪判决案件;撤回起诉退回公安机关撤销或作治安处理的案件;案件当事人长期上访、缠诉不息的案件;群众举报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案件;超期羁押或超办案期限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

  明确案件督察回访的内容。回访主要针对办案人员有无下列行为组织督查:有无告知案件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有无收受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的财物、接受吃请送礼、索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有无违法违规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行为;有无耍特权、逞威风、态度粗暴的行为;有无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案件办理结果有异议,可能存在矛盾激化、引发涉诉上访甚至造成恶性事件的隐患等情形。

  畅通当事人意见反馈平台。检察业务部门自受案之日起,应及时向当事人发送问题反馈表,畅通当事人意见表达渠道,建立案中意见反馈及案后督察回访制度相结合的当事人意见反馈平台。回访人员能当场答复解决的要当场答复解决,没有把握答复解决和不能答复解决的要认真做好回访登记,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确定具体的处理措施、责任人、责任部门和办结期限。

  采取灵活多样回访形式。案件管理部门不定期将办结的需督察回访案件的当事人信息、联系方式统一登记造表交检务督察部门。检务督察部门根据案件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可自行开展电话回访或信函回访,必要时可抽调案件管理、控告申诉等部门人员和邀请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通过召开案发单位座谈会或面对面走访案件当事人,听取他们对案件办理及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完善案件回访跟踪机制。回访结束后,对形成的材料应及时归入办案人员执法档案。对当事人不满意的回访意见,第一时间反馈给案件承办人员,并要求承办人员限期书面或电话回复当事人。对工作中确有问题瑕疵的,要认真分析研究,抓好整改落实。对不属于承办检察官人为因素造成的问题,由承办检察官及回访工作人员做好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调查核准后,提交院党组讨论研究处理决定。□陈志荣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