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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五项办案机制 强化认罪认罚案件检察监督
2021-10-19 11:19:00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对关键环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证据开示作为一项信息交换机制,用于使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以保障控辩双方的证据知悉权。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证据开示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赋予检察机关重要职责,明确要求检察机关“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身兼法律监督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是政治担当也是法定职责,要紧盯认罪认罚关键节点,建立健全办案监督机制,以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健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派员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与其他案件相比有着不同的任务和要求。一是配合侦查机关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政策宣讲,促使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真诚悔罪。二是通过听取案件侦办情况汇报、查阅案卷材料、查看案发现场和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收集固定证据,保证认罪认罚案件事实认定与证据标准不降格。三是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明智”的状态下认罪认罚。同时,对于侦查机关违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予以纠正,依法排除或者补正相关证据,夯实办案基础。

  二、健全重要环节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对关键环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重要举措。在审查起诉环节,应当对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法律规定,量刑建议协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直观反映办案全过程。要注重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储存、移交、调取、查阅程序,遵循客观、全面、规范、便捷原则,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确保同步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和不间断性;录像完成后以光盘为载体一式两份,由在场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签字确认,一份由办案部门存档,一份随案移送审判机关。在庭审阶段,被告人或辩护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可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举证质证。案件审结后,因质量评查、监察调查等需要,经检察长批准也可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以供复查。

  三、健全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作为一项信息交换机制,用于使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以保障控辩双方的证据知悉权。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但之后并未规定实施细则。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证据开示制度。一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平等知情权,让犯罪嫌疑人知晓司法机关已经收集的证明其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平等协商权,在明知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依据的基础上,积极参与量刑协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程序与实体上的“双平等”“双公正”。在具体运用中,应当坚持依法开示、双向开示、诚信开示。开示证据的责任主体是检察机关,开示的证据包括在卷的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认定量刑情节的证据、诉讼程序证据以及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有关的证据。开示方式可以是列出证据清单及拟证明事项供辩方查阅,宣读关键证据内容、出示实物及照片,解释专业性证据等方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侦查秘密,可能危及证人人身安全的证据,可以免于开示或者采取部分信息掩藏等变通方式开示。除检察机关开示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也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不在案发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罪轻的证据进行开示。证据开示越充分,控辩双方的协商越充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就越具体准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就越真实诚恳。

  四、健全量刑建议说理制度。《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开展法律文书说理,既是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措施,也是司法办案的具体内容。从司法实践来看,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说理不足已成为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适用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常见罪名量刑指南、从宏观层面解决法检认识分歧、防止同罪名同类型案件量刑严重失衡的基础上,建立检察机关具体案件量刑建议说理制度,在提起公诉或者庭审阶段,有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社会调查与各方意见,以及对天理、国法、人情的综合考量,对个案量刑建议进行充分说理,让法庭更有底气和理由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即便法庭以“明显不当”为由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也需要承担“论证义务”,在判决中对其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当之处加以充分回应。可以说,量刑建议说理制度既是减少司法对抗、增加司法协商的平衡点,也是“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的具体体现。

  五、健全检察履职内部监督制度。“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是《意见》的明确要求。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独立办案、权力增大、存在被“围猎”风险的情况,建立健全办案监督机制势在必行。司法实践中,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在受理环节,建立健全随机分案、流程监控等办案监督机制,通过信息留痕、监控预警等措施强化案件管理,督促落实认罪认罚各项权利保障义务;在审查环节,建立健全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分歧意见不捕不诉案件、拟跨幅度提出量刑建议案件的请示报告与备案审查机制,及时指导承办检察官补充完善证据、充分说理论证,提高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质量;在起诉环节,针对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或者法庭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案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内部报告与审批机制,增强量刑建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在考评环节,建立健全量刑建议智能辅助系统以及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动态掌握、适时汇总、分析研判认罪认罚案件情况特别是诉判不一等情况,并纳入检察官司法档案和考核体系,以严格的司法责任和严密的监督措施,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落实。

  (李建超)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