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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怎样依托办案参与社会治理?
2021-11-04 15:08:00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参加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其依法参与社会治理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中,民事检察与社会生活联系最为密切。民事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有哪些具体的方法和路径呢?

  第一,主动作为,切实用好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分为依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两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六种情形,并指出“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在赖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发现案件涉及虚假诉讼后,虽然既没有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也没有案外人向检察机关控告,但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履职中发现应当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线索后,均应当主动启动监督程序。通过主动履行监督职责,使涉及虚假诉讼的原判决得以纠正,司法权威得以有效维护。

  第二,注重配合,切实用好线索共享机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犯罪以及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行为,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人民检察院其他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前述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民事检察部门通报。这包括向外的线索移送和内部的线索通报两项制度。在具体办案中,可以通过用好这两项线索共享制度,推动形成监督合力,切实提升监督效果。如在办理漆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时,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将漆某代理的吴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向民事检察部门通报。通过协同配合,检察机关在打击漆某犯罪行为的同时,也通过民事抗诉使错误的民事判决得以纠正。

  第三,依法办案,切实用好多元化监督手段。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包括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三种。就当事人申请而言,一般只申请一种监督方式。但从民事检察案件的审查角度来讲,不应仅局限于此。《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以及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中不仅可以向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可见,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在对当事人的监督申请进行审查的同时,如果发现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形也应进行监督。即检察机关在办理同一案件过程中可综合采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监督手段,有效地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治理。

  第四,加强学习,切实提升办案人员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检察机关是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主体,与其他主体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检察机关的本职是依法办案,涉及到对法律的理解与运用,法律专业性较强。但由于参与社会治理场域的广泛性,在推动其他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时,必然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因此,在办理建筑工程类、知识产权类、环境保护类等专业化程度较高领域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时,可能会涉及到法律之外的全新问题。检察机关要在不断提高办案人员自身素能的同时,善于借助“外脑”智慧,为推动专业领域的社会治理提供保障。(李立峰、杨传强)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