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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有效性
2021-11-04 15:0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迫在眉睫,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法律援助乃是必由之路。针对实践中值班律师参与形式化、走过场、有效性不足等问题,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体系化完善,以确保法律援助的质量,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健康平稳运行。

  强调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勤勉尽责义务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部门,应根据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和实际需求,从遵守执业规范、职业道德、提升业务素能等方面,加强对值班律师的专业培训。确保供给法律知识的准确性与充分性,为被追诉人提供咨询答疑解惑。程序权益维护的及时性,被追诉人如果认罪认罚,需要律师及时地对法律后果、社会影响等给予解释与预测,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确保在场义务的实质性,在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这一决定案件走向、程序走向的关键时刻,值班律师必须在场,且必须对认罪认罚与程序选择的“自愿性、明知性与合法性”再度查明与确认,同时与被追诉人充分协商并提出有罪答辩的优化方案;如果出现违法的情况,值班律师必须提出异议,这是在场义务的实质要求。

  完善公安司法机关为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的保障机制

  关于值班律师是否享有会见权和阅卷权,《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便利,包括允许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可以阅卷。根据实践的发展和需求,未来的司法解释可要求办案机关为值班律师工作提供更多的必要便利,如提供视频会见、电子阅卷等信息化方面的工作保障。在具体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不提供便利或者提供便利不到位的,值班律师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公安司法机关反映情况,要求纠正相关做法,或者进行工作记录,情况严重时不再担任该案的值班律师。对此,公检法司四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机制,确保值班律师的合理诉求得到妥善解决。

  健全对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的质量评价机制

  建立完善的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控制体系,有助于管理机关切实主动履行职责,充分利用整个法律共同体的资源,最大限度地调动律所的积极性,从而让援助对象得到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对于事前监督,需要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培训与定期考核,并为一些特殊案件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援助。对于事中监督,则需要同时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公检法机关以及被援助人三类监督主体的作用。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认罪认罚案件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规范案件评估程序,综合采取第三方评估、交叉评估、日常评估等方式和回访等措施,全面掌握值班律师办理案件质量情况,并辅之以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机制,从而不断提高值班律师开展法律援助的质量。(刘鑫 陈颖之)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