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尤其是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严重不良的未成年人,存在着学校不敢管、家人管不住的现象。新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完善了专门教育制度,为这一现象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纵观该项制度,仍然存在不足,需要在经后的实践中不断明确。
建立健全专门教育的司法审查机制
专门教育整合了原有的收容教养制度,必然具备一定人身限制属性。但《预防法》对专门教育入学流程的规定,类似行政审批程序。将决定权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一方面会削弱强制力。另一方面,对具有人身限制属性的矫治措施而言,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缺少法律依据。应当建立准刑事诉讼程序,并赋予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申诉的权利。
建立健全专门教育的分级制度
《预防法》将不负刑责的未成年人和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笼统纳入专门教育的范畴,又未依据入学程序、适用对象和执行场所对专门学校进行差别化分类,这种做法将必然导致专门教育矫治方式和力度的不适配。应按照管理方式和教育强度将专门学校分为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程度的罪错未成年人,对罪错程度较深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约束性更强的教育措施。
建立健全专门教育的工作规范
《预防法》虽围绕专门教育的适用对象、主体、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细化,但依然存在程序设计不足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开展需要进一步细化;依决定入学的适用对象模糊,启动程序不明;专门学校和普通学校之间的衔接机制缺失等问题。应当尽快出台专门教育运作的相关工作规范,强化专门教育工作的可操作性。(马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