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公益诉讼办案能力提出更高更具体要求。笔者从《规则》角度阐释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能力,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内容:
公益保护的鉴识能力。公益保护的鉴识能力一方面指的是发现公益诉讼线索的发现能力,能够通过《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六种渠道发现存在公益受损的领域、部位、环节等。只有具备了发现公益诉讼线索的能力,才能确定公益保护重点,确定工作方向,保证和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针对性、前瞻性和预见性。另一方面指的是公益诉讼线索的评估能力。根据《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过评估,认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在掌握的公益诉讼线索中,应当对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及造成的社会影响加以分析,确定是否继续开展及公益保护的方向。
案件的调查核实能力。调查核实是公益诉讼办案的核心环节,最能够体现公益诉讼主动性的特点。2018年10月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公益诉讼检察赋予调查核实权,《规则》第二章用专门的第四章节对调查进行规定。具备调查核实能力是认定违法事实、确定公益损害的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同时也是确保诉前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对策、建议的探究能力。针对前期线索评估、调查取证发现的公益受损的事实、原因、法律依据等,办案人员在法律的框架下对公益损害及涉及行政机关履职的方面分析及时、深刻和全面。《规则》在行政诉讼一章里第七十五条,对检察建议涵盖的内容进行了规范。那么,在具体操作中,体现在检察建议书上就是要具备释法说理、要有明确的要求、要有可操作性等方面的要求,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应对协调沟通能力。《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跟进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公益诉讼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而诉前检察建议并不是一发了之,公益受损情形能否得以恢复,如何保护公益不再受到损害,这些都需要建立起与行政机关有效的沟通联络,树立起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推动行政机关能够尽快全面履职,形成维护公益的强大合力,打造社会治理创新创优共同体。
出庭应诉能力。出庭诉讼并不是公益诉讼的必经环节,但公益诉讼检察人就要时刻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要做好扎实的庭前准备、全面的争点预测是保证出庭效果的根本性要求。对案情的详细掌握、对全案证据的充分把握、对庭审情况的准确预判、对可能出现突发情况的提前准备,是做好质证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规则》五十二条,对出庭检察人员示证、质证做了概括性的规定。示证是前期调查取证工作的诠释,也是对全面收集的证据的展示。而质证反映出出庭检察人员对于证据的掌控及应变能力,积极掌握交叉询问、对质诘问的策略和技巧,以达到诉讼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