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人类社会进入算法社会,大数据给人们的生活、工作乃至思维方式都带来重大变革。数字化改革的意义不仅仅在具体的场景应用上,更在于推动治理方式发生基础性、全局性和根本性的改变,要实现的是质变而不仅仅是量变,以数字赋能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数字检察,本质上就是将数字理念、思维、技术、手段应用于深化法律监督,增强检察办案监督科技含量,促进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提质升级,以更好地在检察实践中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从实践出发,数字赋能语境下的法律监督应如何进行理念更新与路径完善呢?
树立与数字检察相适应的法律监督理念
精准监督理念。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而言,“精准监督”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一直倡导的“正确、合法、及时”法律适用原则一脉相承。2020年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张军检察长明确提出,“深刻领会民法典的精神内涵,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理念跟进更新”,必须“坚持精准履行监督职责”。数字改革、数字检察迅速发展的新形势,无疑为精准监督理念的成熟落地,提供了深厚的现实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应当看到,当今信息时代,检察机关充分掌握、科学运用大数据,无异于拥有了追踪、发现问题线索的“金钥匙”,开启了确保法律监督更加精准、高效、务实的“工具箱”。
融合监督理念。《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应“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反映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具有多维合一、互为条件的本土特色。近年来,伴随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物理意义上的空间限制被虚拟数据流所贯通,人与人、人与物的联系日益紧密。电子计算机与网络科学的发展,使得各种大数据库的建设成为可能,定量分析开始成为新常态。在数字赋能法律监督现实语境下,原本即存在内在联系的“四大检察”更是被无形的数字信息链连接为交融共生的有机体。在万物互联的信息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唯有秉持融合监督理念,统筹检察司法的社会关系协调与法律监督的社会正义守护双重价值诉求,更加注重“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方可淬炼监督韧性,实现优势互补,凝聚各方共识,促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数字法治理念。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关键路径。数字经济发展离不开数字法治护航。客观现实要求检察机关树立数字法治理念,顺应时代发展大势,为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和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检察机关理应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着眼数字治理的宏阔视角,牢固树立数字法治理念,把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能动结合起来,切实深化法律监督、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
数字赋能语境下的法律监督路径完善
打破执法司法信息不对称瓶颈,向精细化“数据能动”变革。大数据的真正意义不在“数据量大”,而在于通过数据分析、比对、挖掘等系列“化学反应”,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数字检察背景下的精准监督理念思维,要求检察机关健全完善与行政、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数字信息共享,打破执法司法信息不对称的瓶颈,消除行业、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将数字分析技术有机运用于办案监督实践中去,在数据信息互通、实时查询、同步监督、全域覆盖等方面实现精准对接、精准发力。
立足检察一体职能优势,向多兵种“合成作战”演进。数字化思维既是一种创新思维,也是一种共享思维,是能够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带来更多实用价值的互惠性、现代性思维理念、思维方式。数字化理念思维的融动性、聚合性特征,必然要求检察办案监督更加注重系统性、协同性,立足以人为本,激发内生活力,将“四大检察”融动式办案监督纳入工作机制改革议事日程,充分发挥信息化条件下的检察一体职能优势,精准推进法律监督。
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向开放型“市域治理”拓展。“数字治理”主体的交互性,势必要求检察机关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积极拓展数字治理空间、优化数字法治环境,最大限度实现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互联互动”,促进市域治理现代化水平可持续提升。要按照张军检察长提出的“深化研究运用大数据促进执法司法公正、助力国家治理,提高运用大数据的意识和能力,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新思路新要求,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聚焦政治统领、数字赋能法律监督,强化干警的大局意识、担当意识、创新意识,以更加开放、更加自信的姿态发挥数字检察优势推进市域治理。(张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