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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民事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和效能
2021-11-04 14:5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不断涌现,尤其在婚姻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案件、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案件中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还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危害严重。检察机关作为诉讼活动的监督主体,加强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有利于遏制虚假诉讼行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重塑司法公正形象,其必要性不言而喻。

  笔者认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信息传输渠道,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的鉴别能力,加强对检察监督职能的宣传,使公众面对虚假诉讼案件时及时向当地检察机关寻求帮助。要检察机关与法院构建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利用大数据设置程序关键节点异常预警,及时在信息共享平台中抓取案件线索。要加强信访接待,筛检案源。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等进行详细记录,深入分析举报件。

  检察机关针对虚假诉讼案件隐蔽性、欺骗性强等特点,要加强依职权监督,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通过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等手段了解案情。笔者认为,对于实践中经常存在的案件当事人影响和妨碍调查的行为,必要时应加大取证力度,通过咨询专业人员或专门机构、委托鉴定评估、勘验现场等方式调查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监督虚假诉讼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笔者认为,民事检察部门是查处虚假诉讼的主要力量,但司法实践中,仅依靠民事检察部门来完成大量的发现线索、案卷审查、调查取证和审讯等工作是不现实的。因此,检察机关内部要打破部门界限,在移送反馈、案件协作上发挥检察“一盘棋”整体职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网查询、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协作配合机制,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阻力。例如,检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借助公安侦查部门的侦查手段及时发现更多线索,强化对虚假诉讼的刑事制裁。

  (相婷婷、张令国)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