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案件改变率,是评价精准监督的重要指标。对于抗诉意见未被采纳的案件,深入分析抗诉意见与再审维持理由之间的分歧,可以发现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事民事检察工作17年,在每起抗诉案件结果反馈时,都会拿着抗诉书和再审裁判文书逐项比对,如果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还会持续关注后续审判情况。结合这些年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应当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提出抗诉时应当再次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审查是否受理的形式要件包括:1.抗诉书及抗诉卷宗已提交;2.抗诉对象为可再审判决裁定;3.抗诉书列明抗诉再审事由;4.当事人已穷尽申请再审救济程序。对于该四项形式要件,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时固然应当注重,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存续的审查。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前数日因意外死亡,接受抗诉的法院认为本案缺少诉讼主体而无法进行再审,而检察机关未撤回抗诉,故裁定对抗诉不予受理。针对此种情况,检察机关决定提出抗诉时,应当再次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于自然人可以通过电话联系确认其生存与否,对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查询主体登记情况确认其存续状况。如果当事人已经不再生存或者存续,应当及时查清是否有权利义务继承人以及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切不可不查明情况而直接抗诉。
第二,应当综合全案情形审查新证据的抗诉效力。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是检察机关比较常用的抗诉事由,也是抗诉成功率较高的事由。但实践中不乏检察机关提出新证据,但法院认为不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情形。一是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是综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酌情考虑的结果,而检察机关提出的某项新证据,虽然针对某一细节或者辅助事实具有反证效力,但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逻辑思维和经验判断。二是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证据,虽然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某一事实要件,但是为了达到改判的法律效果,尚需论证其他要件事实。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对于其他要件事实疏于论证,导致法院以其他要件事实不成立为由而不予改判的情形。因此,检察机关以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时,首先要弄清法院认定待证事实的思路,确保是在同一思维层次否定法院认定的事实;其次要全面掌握改判所需的全部要件事实,包括对各种抗辩事由作出预判,确保能够顺利实现改判的法律效果。
第三,应当紧扣法律目的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实践中关于是否构成违约、是否构成善意、赔偿数额高低等法律事实的认定,既涉及证据采信也涉及价值判断,检察机关如欲提出抗诉,仅仅依靠朴素正义或者生活经验作出判断,与抗诉标准之间显然存在差距。这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房屋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涉及首付款、贷款、交房、网签、过户等多个节点,均需要双方当事人配合,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违约金亦相对较高,但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往往对相关节点的履行期限和履行顺序约定不明确,如果某个环节出现纠纷,关于谁是违约方及赔偿金额多少往往存在分歧认识,如果检察机关基于分歧认识提出抗诉,可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基于对法律事实的不同认定而提出抗诉,应当紧扣法律目的和法律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6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均体现了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和风险自负的法律理念。
第四,应当着眼实质正义和制度效益处理法律适用分歧。法律适用的分歧认识,包括某种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分歧认识,以及是属于此种法律关系还是属于彼种法律关系的分歧认识。认定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将导致权利义务在当事人之间重新分配,如果原审法院关于法律关系的认识并未导致案件整体严重不公,则即使检察机关关于法律关系的认识更符合法律规范和要件事实的涵摄,可能再审法院亦不会改判。法律意见存在分歧,甚至在法院内部亦存在同案不同判之情形,而就民事诉讼监督程序而言,则更注重程序安定和实质正义两个价值,检察机关以法治统一之价值目标提出的抗诉意见,亦有可能让位于再审法院针对个案的具体考虑。因此,检察机关单纯以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抗诉,首先应当考虑是否有利于实现个案的实质公正,其次应当考虑抗诉改判后重新配置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能够增加法律制度的效益,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之间风险负担的重新分配,则可能抗诉的必要性不足。
第五,抗诉理由应当体现敢抗和抗准的理念。法院审理范围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使是抗诉案件的再审亦围绕申诉请求进行。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固然是支持其申诉请求,而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基于其客观公正之立场和法律监督之地位,并不以支持或者反对当事人的申诉请求为目标,亦不应受当事人申请监督事由的限制。实践中,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与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存在重合、包含或者交叉的关系,特殊情形存在反对的关系。如果申请监督理由与抗诉理由存在包含关系,例如申请监督理由有二项,而检察机关仅同意其中一项作为抗诉理由,但法院再审采纳全部二项申请监督理由予以改判,或者采纳抗诉理由之外的其他理由予以改判,虽然此类案件往往统计为抗诉改判案件,但亦可视为检察机关监督不够精准的一种表现。因此,检察机关既然决定提出抗诉,则抗诉理由应当体现敢抗和抗准的理念,既要掌握审判规律尤其是改判规律,保证抗诉理由可以被法院接受,又要坚持法律监督之客观立场,通过抗诉理由彰显法律监督的价值。
总之,实现个案精准监督,首先要夯实诉讼监督基本功,对于抗诉的形式要件,要严格加以审查,尤其是在提出抗诉之时,应当再次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存续;其次要全面掌握裁判标准和要件,虽然原判某一要件存在错误,但应结合裁判的全部事实要件和法律要件综合判断改判可能性;再次要权衡各种裁判方法和司法价值冲突,裁判方法不止一种,司法价值目标亦不止一项,不能仅仅以一种裁判方法或者价值目标评判原审裁判方法或者价值目标的对错,应当在全面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寻求最底层的价值目标和最适当的裁判方法;最后要注重政治智慧的运用,认真思考抗诉制度在社会发展的大局观中所起的促进作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起的推进作用,维护抗诉制度的法律价值。(鲁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