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在该刑事司法政策落实中应发挥主导作用。
●审慎从严不是“严禁”,不是盲目不捕不诉,而是要认真、仔细、慎重审查每一个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在案证据等,凡是可以不捕不诉的,则敢于不捕不诉。
●要注重提高证据分析能力、整体把握案件能力、敏感案件舆情应对能力、准确把握和运用公诉权,同时也要强化协商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办案中运用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发挥社会治理作用,从深层次预防和减少犯罪。
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作为本年度需研究推进的重大问题和改革举措。此前,少捕慎诉慎押多作为一种司法理念呈现,比如《“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中央首次将少捕慎诉慎押由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意味着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了明确参考依据和导向要求,必将对我国刑事司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少捕慎诉慎押包含了三个司法行为“捕”“诉”“押”,从司法行为到刑事司法理念再到刑事司法政策,旨在将相应刑事司法政策贯彻到具体司法行为中,形成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的统一司法理念,消减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认识的不同而带来的负面作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今后刑事诉讼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原则,对所有司法机关都提出了要求,是所有司法人员都应当遵循的。
当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在该刑事司法政策落实中也应发挥主导作用。具体而言,审查逮捕阶段,应当区分不同罪名、不同犯罪主体,严格逮捕条件,强化释法说理,加大不捕措施的适用尤其是无逮捕必要性不捕的适用,把好审前羁押第一道关;审查起诉阶段,要勇于自我加压,自我约束,增强证据规范与程序规则意识,敢于运用不起诉裁量权对逮捕案件进行二次分流;在刑事诉讼全过程,要强化权利保障,全流程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工作要求外,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应当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要区分从严与严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检察机关从严把握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审慎和持续审前羁押,但并不意味着要严禁捕、诉、押,要警惕过宽倾向,杜绝本该被批准逮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从轻发落。审前羁押率、起诉率不是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而应根据具体案件类型分布进行判断。比如,故意杀人、抢劫、爆炸、涉黑涉恶等重大犯罪有较高羁押率并不违背该刑事司法政策原则,相反,还反映出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稳定的犯罪始终坚持从严从重的处理原则,有利于打击该类犯罪。相较而言,若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审前羁押率与重大犯罪接近,则需要慎重看待分析。
简言之,审慎从严不是严禁,不是盲目不捕不诉,而是一种类似于疑罪从无的观念,认真、仔细、慎重审查每一个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在案证据等,凡是可以不捕不诉的,则敢于不捕不诉。该政策如何统一、规范适用仍不明确,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予以制度化,同时也要加强履职监督和风险防范,让司法人员有法可依、有据可引且不会滥用。
要兼顾打击与治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诉源治理的重要力量,要求检察人员打击犯罪与治理社会并重,不应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应“跳出案件看案件”,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符合诉源治理内在要求的,能够较好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把好案件入口关和分流关,引导纠纷在诉讼外或者诉讼前端解决。既要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同时也要注重对轻微犯罪案件少捕慎诉慎押,将非羁押强制措施作为保障轻罪案件诉讼的主要方式,尽可能减小犯罪打击面,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比如浙江地区针对醉驾案件,出台会议纪要,对不起诉或适用宽缓刑作出规定,可以降低司法压力、节约司法成本,同时有助于减少不和谐因素,降低社会治理风险隐患;探索不捕不诉公开听证制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形式与实质、质量与效率兼顾的公平正义。一些地区检察机关规范建立轻伤害案件不起诉制度,细化执行规范,引导邻里矛盾化解,促进和谐导向。在涉企案件办理中对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的审慎对待,少捕慎诉慎押也旨在将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上述这些,均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已经在尝试做到兼顾治罪与治理,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时更应注意既不能构罪即诉,一诉了事,也不能一放了事,要注重提高证据分析能力、整体把握案件能力、敏感案件舆情应对能力、准确把握和运用公诉权,同时也要强化协商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办案中运用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发挥社会治理作用,从深层次预防和减少犯罪。
要平衡制约与配合。少捕慎诉慎押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必然需要公检法三机关通力支持和配合,方能真正落地。当前,公检法三机关在各项工作上配合较好,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协作机制,加强日常沟通联系,定期通报重大复杂案件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统一执法标准和执法尺度,强有力的打击合力正在逐步形成,但仍存在执法司法相互制约有待强化的问题。
同样,虽然“慎诉”主体在我国当前司法体制下只能是检察机关,但并非检察机关一家之事,侦查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合理的可以采取复议复核方式予以监督,审判机关认为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构成犯罪的,也可要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作出无罪判决予以监督。
应当认识到,只要公检法三机关正确处理好支持配合及相互制约的关系,科学平衡制约与配合,一定能够共享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红利。(王焰明、周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