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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检察办案衔接中的证据问题分析
2021-12-07 09:3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司法实践中,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在办案衔接中主要存在监察证据移送不够规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存在障碍、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在操作上存在分歧、对申请调查人员出庭规定不明等证据问题,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监察、检察证据衔接:

  加强监察证据移送前的审查。监察机关内部应当对准备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证据进行事先审查,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将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证据材料按照刑事诉讼证据种类进行整理,把证明被调查人违反党纪或者职务违法的证据剔除掉,并对这类证据的来源、效力应当建立审查、判断、采信并转换为涉嫌职务犯罪证据使用的制度,使这些初核材料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

  规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言词证据会因为主观因素出现反复的情况,同时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对口供的依赖性较强,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职务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材料时,发现有非法取证嫌疑情况的,可向监察机关调阅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监察机关可安排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指定地点查阅相关录音录像资料,并做好查阅记录,让检察机关对于言词证据能够作出公正的审查。

  完善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规定。一方面,检察机关在退回补充调查提纲中详细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待补强的证据以及相关理由。监察机关因客观原因,通过补充调查仍然无法查清的,在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需要明确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启动情形,严格把控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标准。另外,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是遗漏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应该将案件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

  健全调查人员出庭制度。检察机关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关于侦查人员出庭的规定,对其中穷尽任何手段仍然无法排除非法收集嫌疑的证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提请法院通知调查人员出庭,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说明情况,接受法庭质证。如果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敏感问题,那么检察机关在申请法院通知调查人员出庭前,应当主动与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协商,在征求监察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妥善安排。

  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专业化建设。监察机关应将有丰富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经验的转隶人员充实到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办理部门,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大力培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人才。检察机关应配强职务犯罪案件专业化办案团队,通过开展专题培训、组织集中学习、参加专题研讨等方法,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另外,两机关还应加强常态化沟通,通过联席会议、案件会商等共同研究解决案件定性、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葛海亮 张帆)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