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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暴力伤人之对策
2021-11-11 10:0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范冬艳 马恩斯

  自2013年刑诉法确定强制医疗制度以来,A区检察院办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15件15人,受精神病人暴力伤害人数18人,其中老人11人,儿童2人,造成死亡8人。精神病人暴力伤人案件几乎每年都有,甚至出现过1年发生5起的情况,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杀伤行为随机进行、暴力程度大。二、暴力事件反复发生,家庭监护效果差。三、预防措施不足,放任危险形成实害。四、救助与监管缺位,加剧精神病患被边缘化。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做好排查摸底、建档造册。各乡镇卫生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协作配合,对乡镇精神病人进行普查摸底、明确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社会危险性程度进行划分,建立健康档案,并由派出所逐一登记造册,录入信息平台进行数字化管理。建立重症精神病患预防机制。将精神病人纳入特殊人群管理,建立囊括民政部门、派出所、基层自治组织、病人家庭等多方联动的管控机制。明确信息统计、权益保护、医疗救助、应急处置预案等工作责任人,定人定责定期进行家访,及时掌握病情变动,发现病人出现暴力倾向,及时开展相应的管控工作并联系公安机关。完善帮扶救助制度。卫生部门应当承担起精神卫生工作主管责任,严格按照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管理治疗规范等法律法规开展对精神病人救助帮扶工作。对于监护人缺乏监护能力的,应当指导社区或基层卫生室开展对病人亲属护理常识的培训,或及时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统筹协调各行政部门对精神病人开展救助、预防治疗、康复后再就业等工作。用足司法手段加强精神病患管控。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办案中,应注重发现精神病人自伤、伤人等案件线索,及时向民政、卫生部门移送,对于具有暴力倾向或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应提示有权部门加强跟踪、及时采取预防性强制措施。对于涉案精神患者或被害人积贫积弱的,司法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帮助弱势群体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