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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界限
2022-02-17 09:1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潘竹梅 陶锡锡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均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权运行的监督。实践中,很多基层院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同属一个部门,如何处理好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之间的关系?如何厘清二者的界限?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指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依法督促其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是新时期中共中央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要求。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而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程序,是一个独立的、必经的、前置的、法定的程序,一方面是对行政权行使的尊重,也是督促行政机关尽力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其职责。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都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存在一定的重叠,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涉及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保护等领域。通过基层工作实践来看,主要从以下方面把握:

  两者监督的对象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权的运行,不以是否侵害行政相对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为必须条件;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是行政机关的不履职或怠于履职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到期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将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两者监督的范围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不同。行政检察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行政管理、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包括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不一致或适用错误的问题进行监督,促进执法统一。行政检察基于与“行政”的紧密关系,发现行政管理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共同性的法律适用或社会治理问题时,通过检察建议来督促其纠正,促进依法行政。而行政公益诉讼诉讼前程序监督的是行政不作为或怠于作为,导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中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两者监督的机关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中监督的行政机关类型广泛,可以涉及所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监督的行政机关相对比较狭窄,局限于公益诉讼范围的行政机关。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