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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以大数据运用 赋能公益诉讼检察
2022-12-26 15:1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近年来,充分运用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工作,围绕公益诉讼领域的实际需求,以发展的视角推动大数据应用,不断创新公益诉讼方式方法,必将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大数据运用于公益诉讼检察势在必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深刻指出,大数据法律监督“无异于执法司法领域异常深刻的数字革命”。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检察业务质效的全面提升离不开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公益诉讼要实现跨越式发展更需以大数据作为支撑。公益诉讼检察普遍存在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联动协作不畅等问题,也具有运用大数据赋能的现实需要。

  大数据运用于公益诉讼检察的两种思维和具体方法。运用大数据赋能公益诉讼检察要具有大数据思维和监督思维。大数据思维即通过将从不同口径收集与公共利益关联的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设计具体算法、规则,进行数据碰撞比对,筛选出重点数据分析研判,找准深层次问题。监督思维即要对异常数据具有敏感性,利用逆向排除法,剔除“非可疑”数据,综合分析研判,确定公益受损情况、补救措施及监督方式。大数据运用需建立专项监督模型,一般包括:数据收集—碰撞比对—重点数据—受损事实—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启动监督—效果反馈—跟踪处理等。如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监督,可比对企业规模、日生产情况计算确定日产生危废量与实际交至处理量碰撞,排查异常点。再如对违法私采地下水的监督,可通过将实际用水量、生产需水量、用电量等数据碰撞比对,及时发现公益受损事实。确定职能机关,研判认定违法履职情形,开展精准监督。

  大数据运用的困难和应对措施。实际困难:1.数据类型确定及收集难。数据的有效性、实用性把握难度大,类型难确定。数据通常需从职能单位调取,但相关单位配合度低或本就无数据。2.比对规则设计难。比对规则、计算方式和标准难确定。3.全面覆盖难。因保密需要,检察机关与职能单位系统不能直接衔接,数据收集无法全覆盖。应对措施:1.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队伍业务能力培养,增强干警运用法治思维、监督思维及大数据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借助“外脑”,科学设计运算规则。2.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准确度,确保数据全覆盖。3.须严防信息泄露,增强保密意识,严格保密管理。(刘金龙、王芳园)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