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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权让与担保的识别
2022-12-26 15:2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苏冉

  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构建了包括让与担保在内的非典型担保制度。由于股权让与担保亦具有股权转让的外观,形式上与真实的股权转让行为类似,但二者的法律关系构造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不相同,因此对其精准识别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厘定相关主体责任。

  股权转让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受让人支付价金获得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让与担保则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股权变更登记至债权人名下,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

  合同目的不同。股权转让是当事人出于转让股权目的而签订的协议,转让方的义务是转让股权,受让人的义务则是支付股权转让款。而股权让与担保目的在于通过股权转让变更的形式为主债务提供担保。据此,认定当事人订立的关于股权变更的协议究竟是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转让,不能仅看其形式和名称,而要以穿透性思维深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合同目的。如果当事人的意图在于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为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担保,则应归属股权让与担保,而非股权转让合同。

  当事人存在关联主债务。股权让与担保具有从属性,因此关联主债务的存在是成立股权让与担保的必要条件。如没有证据证明受让人与出让人或第三人之间存在关联主债务,则股权让与担保自不成立,转让双方之间即应为股权转让关系。具体到个案中,一般可以通过主债务合同、支付记录等证明主债务存在。若当事人就是否构成股权让与担保产生争议,还需结合具体条款中关于合同目的、转让对价、经营管理、回购条款等相关约定,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目标公司决议等因素综合认定。

  受让人是否有权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和对外处分标的股权。在股权让与担保中,虽然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有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但受让人通常仅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一般无权对股权进行使用收益,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特别是在主债务未届清偿期前受让人是不得处分标的股权。

  股权让与担保中的股权转让是债权人保全自己权利的手段,但就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若有借贷等关联主债务且存在担保意思,并以债务清偿作为股权返还条件、转让后受让方未参与公司管理等特征的,应根据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股权让与担保中的权利人享有的是有担保的债权而非股权,可依法认定其为股权让与担保。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