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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2-12-26 15:3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钱胤泽

  【案情】

  徐某于2011年5月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级建造师聘用协议》,约定徐某同意作为一级建造师在公司注册。公司自当年起为徐某缴纳社保,并按聘用协议支付了2.5万元,其后2012年至2018年间每年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万元,汇款名称均为“一级建造师聘用费”。2021年10月,公司为徐某办理退工停保,退工原因为“退休”,徐某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间的劳动报酬7.5万元。

  【评析】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徐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自2011年起每年向徐某支付工资,并为徐某缴纳社保,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综合考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用工合意、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要素加以分析,徐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具体要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在用工合意方面,徐某与公司签订的《一级建造师聘用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其内容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相关权利义务均围绕使用证书进行约定,故双方间并不存在明确的用工合意。在工作报酬方面,徐某主张每年发放的3万元系劳动报酬,除此之外另有其他收入,但对其他收入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每年支付的3万元转账明细均备注为“一级建造师聘用费”,与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内容互相印证,故该费用应系证书使用费用,并非劳动报酬。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此类挂靠情形往往难以厘清证书持有者是否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成立,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不能仅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表面特征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是否在工作中形成管理支配关系等。挂靠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与单位之间如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则证书挂靠人与挂靠单位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此案中,对于徐某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要求支付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劳动报酬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