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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速裁程序适用中的矛盾与应对
2023-06-08 10:2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刑事速裁程序是诉讼社会环境下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必然选择,也是现代诉讼制度繁简分流的有效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应当在受理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对速裁程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自2018年以来,基层检察机关的速裁程序适用比例呈总体上升态势,据已统计的2020-2022年度适用占比情况,全国平均值分别为25.65%、32.77%、35.52%,全省平均值分别为34.04%、44.65%、49.35%,刑事速裁程序正持续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但是,基层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面临的一些细节矛盾需要予以解决。

  认罪认罚同录效率更需提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使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等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同录是速裁程序的必经程序。在实际办案中,检察官通常集中通知多名犯罪嫌疑人及其值班律师,进行逐一讯问并同录,值班律师只参加同录工作。因基层检察院速裁程序案件多为危险驾驶、盗窃等罪名,犯罪的事实与情节高度雷同,讯问、同录在同一时间段内频繁切换,与效率司法的初衷稍显不一。建议可以借鉴法院集中开庭模式,对同一值班律师见证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集中同步录音录像。

  确定刑量刑建议更需精准。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是最高检察院对审查起诉环节的考核指标之一,旨在反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办案质效和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引导检察官增强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能力。因此,检察官需要在熟练掌握量刑的基本规范、常见情节适用及规律和技巧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量刑建议采纳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同时加强与法官的业务沟通交流,必要时邀请法院系统业务专家进行专题授课培训。另外,适用缓刑时建议将社会调查程序前置,因为速裁程序流转时间很短,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适用再履行调查评估程序,很可能影响案件结案。依据“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等均有权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供缓刑参考。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一并移交社会调查报告。

  送案立案程序更需流畅。速裁程序应当在十日内予以审结,对于审判机关的有效审判期限为7个工作日,法院对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的立案期限一般为7天,适用速裁程序的则要求法院在受案之日予以立案。鉴于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法院速裁庭大大提高了收案标准,也出现了因瑕疵证据、被告人不到案等原因不能收案的情况。检察官要如何避免此种情形出现?除了与法院保持良好的沟通,一方面要严格把关证据标准,尤其在前科劣迹、自首坦白、赔偿谅解等量刑事实方面,督促公安机关避免缺漏,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调取;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强制措施,尤其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超过6个月的,督促公安机关监管到位,保证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

  (丁晴晴)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