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如何划分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构成工伤等均存在争议,而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受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有必要完善认定规范。
王某去公司上班,途中下雨,行至一路口西侧公交车站台时,突遇大风将雨衣掀起,遮挡视线,导致电动自行车与路牙发生碰撞,倒地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王某所在的公司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王某系上班途中遭受单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工伤。王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以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系风雨客观外力,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事故赔偿责任等理由,认定王某属于工伤;二审则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因王某自身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本次事故等理由,认为王某不构成工伤。
上述相关部门的分歧是实践中对于途中工伤认定争议的缩影,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分歧。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是定性还是定量的关系。如何判断“上下班途中”有争议。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变数。
途中工伤认定的完善,要拓展超越“交通事故”的概念。工伤制度的目的是在保护职工和企业,通过集体投保的方式,规避风险。职工上下班途中,不仅可能碰上交通事故,还可能碰上其他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为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的功能,适当拓展超越“交通事故”这一概念就很有必要。
要明确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意见属性。明确在工伤类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作为一种专家意见,人社部门、法院可以通过调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要建立完善的比例原则。造成交通事故的因素多样,既有行为人未尽注意义务或违反交通法规,也有源于自然或人为外力。在认定工伤时,需要考虑到行为人与外力之间的责任比例问题,确立定量赔偿的原则,从而更好保护劳动者权益。
完善对“合理性”的解释。目前司法解释认为“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何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应采取完善的扩大解释,只要不是明显的存在不合理的行为,都应原则上认定为合理。
进一步扩大适用主体。随着互联网发展,出现了多种新业态用工方式,处于构建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考虑,应当进一步扩大适用主体,建议将外卖人员等均纳入适用主体。
就前文案例而言,王某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更符合一般人的正常预期。(任欢、危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