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业务中枢,外联人民群众和其他政法机关、内联各个检察业务部门,上接上级机关和本院领导、下接下级检察院和一线检察官,这一职能定位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处理好几个方面关系。
处理好“不越位”和“到位”的关系,发挥引领作用。案件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应当覆盖对业务部门正常的监督,包括对类案问题、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监督。既要做到全流程、全方位、多层次监督,又要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尊重司法办案规律,尊重检察官独立办案,避免直接干涉具体办案过程。在开展实时流程监控时,侧重程序性问题,不进行实体审查,否则就可能对正常独立办案造成干扰,影响办案质效,甚至会导致实体责任上的互相推诿。在开展事后质量评查时,主要侧重于实体性审查,以便对办案质量作出实体评价,及时督促纠正违法情形。单纯的程序性审查,则易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监督的有效性,最终也无法真正建立起权威性的案件质量评价机制。
处理好“监督”和“服务”的关系,发挥主导作用。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是案件管理部门核心职能,做好“三大监督”“四大服务”,既是立身之本,也是职责所在。案件管理部门在承担大量事务性工作的同时,也能获取全面翔实的检察业务工作信息,更宏观地把握办案活动情况,有利于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与“服务”不可偏废,更加不可以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案件管理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督与服务的辩证关系,不能“居高临下”,要善于“左顾右盼”,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把监督作为服务的引领,把服务作为监督的方式,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
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发挥统筹作用。案件监督管理必须依法依规,发现并向办案部门提出预警或要求整改的问题必须于法有据,这是最基础的要求。但依法监督并不是指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特别是当前案件监督管理结果与检察官业绩考评和检察业务考核相挂钩的情况下,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管“小意见”可能影响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考评“大民生”,必须在监督中综合考虑“法理情”,对严重违法的坚决纠错,对存在争议的谨慎对待,对明显属于瑕疵的善意提醒,努力实现监管的最佳效果。提高内部监督制约职能发挥的灵活性,加强与办案部门的沟通,争取办案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促使办案部门转变对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认知,减少隔阂和排斥,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共同致力于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姚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