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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错未成年人监护人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几点建议
2024-05-09 16:0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做好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为切实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除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加大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外,还需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设置个性化课程,实现内容形式多样化。“问题少年”背后的“问题家庭”“问题家长”往往是形形色色的,仅靠常规化基础性家庭教育指导,无法治“标”,更难以治“本”。因此,要注重打造针对“问题少年”“问题家长”的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实践中,可以根据前期社会调查,掌握未成年人家庭背景、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等,根据个案设置合理课程,可以包括心理学、教育学、法律、亲子沟通等方面的知识,以提高父母与子女间的有效沟通能力,对孩子的管教能力,良好家庭氛围的营造能力,以及父母情绪管理控制能力等。可将课堂讲授和实践互动相结合,如开展讲座、座谈、亲子活动、家访等,注重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增强便利性及覆盖面。

  创新培养模式,加强专业指导讲师培养。为更贴合“两法”对于罪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要求,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可操作性较强的家庭教育讲师培养模式,从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方式和考核机制上完善培养机制,加强家庭教育讲师专门培养。如在人员组成上,考虑到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临界预防、心理矫治等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吸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心理咨询师等,进一步细化具体的指导方向分工、丰富指导内容和形式;可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设置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专业课程,培养一批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人才。

  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教育指导强制力。部分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要么对孩子不关心,要么没有时间关心,或者是孩子拒绝和父母沟通导致无法关心。因此,可以考虑设置一种家庭教育指导强制性程序,即要求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在必要环节同时要求未成年人也参与到指导课程中来。为了更好保障指导课程的强制执行力,可以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纳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必须遵守的规定内容,也可以作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前置条件,让家庭教育指导真正发挥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效力。(江婷)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