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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案件中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4-11-25 09:3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法律通说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与“资合”双重特性,而股份有限公司仅具有“资合”的特性。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性差异体现在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资格确认、股东除名、股东知情权、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代持、公司解散等方方面面。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为例,重点分析管理人在拍卖处置破产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时,如何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可能存在的履职风险。

  管理人拍卖股权是否属于司法拍卖

  破产清算案件中,管理人处置变现破产财产的途径大多通过淘宝网、京东网等拍卖平台对外公开拍卖,对外股权投资的处置也不例外。

  2018年前,破产清算案件处置破产财产时,管理人依据法院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如: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拟定拍卖材料,递交法院执行局,由执行局以该院的名义挂拍。拍卖款项由买受人付到法院指定账户后,再转付到管理人账户。这个阶段的拍卖,普遍认为属于司法拍卖。2018年后,破产财产的拍卖处置,与法院脱钩,由管理人参照法释〔2016〕18号自行挂拍,拍卖款项由买受人直接付到管理人账户,法院由处置单位转变为监督单位,职能也随之转为监督管理人拍卖。这个阶段的财产拍卖,是否属于司法拍卖,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并由此引发诸多诉讼。

  综上所述,管理人依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生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案》,自行处置破产财产的行为,是普通民商事行为,不具有法院在民商事案件执行程序中的强制力和公权力,不属于司法拍卖。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管理人拍卖所投资公司的股权,与正常公司对外转让股权不同,在拍卖成交前,无法知晓拍卖成交价格这一重要条件。故管理人无法事先通知其他股东,在具体的“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为了充分保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其他股东可选择在哪个阶段采取何种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其他股东可以参与竞拍,其可与竞买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竞得股权;其他股东也可以在股权拍卖成交,“同等条件”确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通知方式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管理人的通知和披露义务

  股权拍卖前的通知义务。笔者仍建议管理人在开拍前发函告知其他股东:拟在哪个拍卖平台拍卖股权,请其他股东予以关注。如参与竞拍的,可享有优先购买权。股权挂拍时的披露义务。管理人拍卖股权,发布《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要区分两种情况予以披露:其他股东参与竞拍的,在同等价位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不参与竞拍的,则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其仍可以在三十天内,决定是否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要告知竞买人,其竞拍成功后,有三十天的等待期,等待期届满后,才能确定股权最终的交易对象。当然,如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权时间超过三十天的,管理人须从其约定。股权拍卖成交后的通知义务。股权拍卖成交,待竞买人付清拍卖交易款后,管理人应再次履行通知义务。如竞买人不是股东,书面通知未参拍的其他股东:拍卖成交价款,如行使优先购买权,需在三十天内提出,并在规定期限内付清拍卖交易款;如买受人是部分其他股东,管理人仍应书面通知未参拍的其他股东,是否在三十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多位股东共同行权。多位股东共同行权的,先由其自行协商行权比例,协商不成的,则按各自出资比例行权。需注意的是,在现行的认缴制度下,此处的“出资比例”,法律并没有明确是“实缴出资比例”还是“认缴出资比例”。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