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孙某和洪某系工友。午饭之余,孙某和洪某分别躺坐在广场相邻的秋千摇椅上休息。其后,孙某上前推动洪某所在摇椅,因摇椅实际未固定而向后倾倒,导致洪某后仰倒地受伤。经鉴定,洪某脾脏破裂,须手术治疗,已构成重伤二级。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推动摇椅造成摇椅倒地系疏忽大意,造成洪某重伤二级,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在本案中只是好意推动,本案洪某受伤系意外事件,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孙某的行为毋庸置疑与洪某倒地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主要认定其是否系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而应当预见要求行为人有预见的能力及义务。首先,从孙某供述来看,孙某从始至终辩解称事后才知道摇椅没有固定在地面,自己也是第一次坐该摇椅;从现场视频来看,孙某与洪某二人同时在相邻的摇椅上休息摇动,均相安无事,摇椅也未有倾倒迹象;同时,从现场环境来看,摇椅没有进行固定,但管理方也并未张贴相关警示,禁止他人躺坐或者摇动该摇椅。综上,孙某对摇椅所在的环境并不熟悉,并没有相关预见能力。
其次,疏忽大意的过失还需要有预见的义务。本案系作为犯罪,需要行为人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侵害某种法益且负有的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其来源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习惯、职务、业务上的要求等。本案从关系、动机来看,孙某与洪某系工友关系,二人午休时间在摇椅处休息,孙某出于让洪某舒服一下的目的推动摇椅,并非恶意,且孙某上前为洪某摇动摇椅时,洪某并未反对或者抗拒,反而将腿放置在摇椅上,可以推定为得到洪某的默许。从一般常识来说,摇椅本身就是可以让人摇动休闲放松的,普通的推动行为并不是侵害的行为,不会造成倾倒的后果。综上,无法认定本案中孙某具有预见义务。
最后,从刑事谦抑原则来看,只有在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才考虑使用刑法。法律是应对不可避免麻烦的最经济、便捷的方式,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诉诸刑事这一国家强制力。本案中摇椅的管理方或者所有人未固定该摇椅,也并未张贴相关提醒,没能保证摇椅的正常使用。孙某摇动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倾倒,两者均对洪某的受伤负有责任,利用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追究两者民事责任,更有利于弥补被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