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琴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小轿车在道路上由东向西行驶,在行至红绿灯处,与由南向北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两车受损,沈某受伤。王某让他人顶包,后主动投案。经鉴定,沈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一级。经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沈某承担次要责任,认定依据是: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且在事故后逃逸。沈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闯红灯通行。同时出具情况说明:若排除王某的逃逸情节,王某不承担事故的同等以上责任。
【评析】关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驾驶机动车辆等六种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侦查机关认定王某无证、超速,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符合够罪前提,负主要责任,同时具有无证驾驶情节,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如果排除逃逸,不承担事故的同等以上责任,由此认定其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如果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认定排除逃逸,王某仍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则王某应当在三至七年之间量刑。
该案存在的分歧焦点在于对刑事案件中责任的划分与行政责任划分产生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如果不能在未排除责任认定违法的情况下,应当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如果排除逃逸仍然承担主要责任,则属于加重情节,依法在三至七年之间量刑。该案中有两种情形不构罪:如经审查,逃逸情节无法认定,则因逃逸认定其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则无法成立,即使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至(五)种情形,也无法定罪;如责任认定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但是行为人没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至(五)种情形,该行为人依然不构成犯罪。
同时,在因行为人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行为人应承担不利后果,推定行为人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推定的事故责任认定可以作为刑事处罚的依据,依法在三年以下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