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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认定为自首
2021-03-15 14:41: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朱 婷

  【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是某小学校车司机,其驾驶学校校车在学校停车场内行驶时,不慎将校内学生杨某某(男,7岁)轧死。案发时,张某某并不知轧到人,下车后便回家。路上,张某某接到生活老师电话,说有小孩被撞让其回去看看,张某某立即回到现场。后经现场勘验,民警现场将张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讯问,并立案侦查,张某某认罪认罚。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满足自首构成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宜认定自首。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中张某某回到现场后,明知有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其在主观意志上,存在自己可能犯案的认知,并选择原地等待勘验结果,可以认定其具有自动投案的自愿意志。且民警现场将张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讯问,张某某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归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知道的整个过程,其供述与证人证言关于行车时间、经过等以及勘验检查笔录显示的被害人事故地点等均能相互印证,反映其如实供述了其所知晓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并无逃避责任的意图,因此,应认定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综上,笔者认为,张某某应认定为自首。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