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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盗刷行为的认定
2021-06-03 11:0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贺山鹏

  【案情】2019年9月初,陈某利用帮助徐某等6人注销银行信用卡的便利,采取不损坏信用卡芯片的剪卡手段,哄骗徐某等6人将持有的银行信用卡注销,将剪断的信用卡带走用于后续盗刷。2019年9月2日至5日间,陈某冒用徐某等6人名义,通过POS机刷卡转账的手段,先后盗刷2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陈某主动退还被害人徐某等人盗刷钱款。陈某辩解自己临时透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到还款期时主动还款,无非法占有目的。

  【评析】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并盗刷的行为,但未将盗刷资金挥霍,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陈某以注销信用卡为由,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就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言,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更能客观评价陈某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且盗刷了20余万元款项,仅仅是评价其非法持有6张信用卡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陈某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和冒用的手段,以注销信用卡为由,在被害人手机微信上屏蔽银行信息,骗取他人剪断信用卡,让他人误以为该信用卡不能使用,进而冒用他人信用卡盗刷,该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陈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盗刷他人信用卡。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日本刑法包括张明楷教授采取的是“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这也是目前的通说。“排除意思”即排除原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占有状态,所谓“利用意思”即行为人具有基于该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思。本案中,陈某首先骗取他人信用卡,而后冒用他人身份盗刷款项用于个人还债,既具有排除意思又具有利用意思,也就是说行为人既有将信用卡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的意思,又具有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利用、处分他人财物的意思,当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从被告人本身客观上有无偿还能力来看,也可以推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