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梅珍
“案-件比”被形象地称为“司法GDP”,是衡量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的重要参数,“件”数越高,“案”经历的诉讼环节就越多,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降低“案-件比”,就是要努力把工作做到极致,避免不应有的程序空转。
强化质量控制。减少延长和退查,减少案件产生其他环节的讼累,防止发生错捕错诉。一是用足用好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需要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的案件可以通过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的方式来形成内部监督,共同评估补查质效。二是注重反向核查。办案检察官要善于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律师意见,尤其要注重听取无罪辩解和意见。根据辩解和意见,反向核查在案证据,反向研究法律适用,无罪辩解和无罪意见确有依据的,应当及时终止程序。三是注重司法亲历性。对于重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需要当面进行复核。有条件的,还需要复核作案现场,直观了解整个案件事实。
积极引导侦查。一方面,强化提前介入。通过参与案件会商,提出侦查取证、完善证据的建议,尤其是在侦查初期定性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就可能涉嫌的不同罪名提出侦查思路的建议,助力提高公安机关侦查的精准度,降低退查率。另一方面,强化捕后诉中引导侦查。在补充侦查提纲上下功夫,列明需要补充的证据及理由。必要时还可提出补证的方法思路。此外,要提升捕诉合一的质效。承办人从批捕到起诉都应对事实证据做到全面掌握,更加全面、立体审查案件证据,审查案件的各个环节,预防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占用太多的时间而导致退查和延长,提高办案质效。
注重释法说理。检察机关需要因案制宜充分释法说理,增强犯罪嫌疑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和了解,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提高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适用比例,提升案件审查效率,尽可能减少新增程序的启动,合理化解矛盾,减少诉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每一个检察环节中都感受到“案-件比”降低的实效,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