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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案件审查要点剖析
2020-11-12 09:10: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近年来,第三代新型毒品犯罪案件逐年增长。这类毒品主要来自境外,毒品成分上主要涉及三唑仑、马吲哚、氟硝西泮等,购买者多用于减肥或安眠。由于这类毒品具有毒、药双重属性,作为毒品不易识别,犯罪嫌疑人也往往辩称自己买的是药品,不认为是毒品,在审查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

  关于此类“药品”是否是毒品?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此类毒品的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因此,经鉴定只要查获的“药品”中含有上述两种目录中的成分,就可以认定属于我国刑法上的毒品。

  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知到这些“药品”是毒品?一种情况是事实认识错误,犯罪嫌疑人只认识到其购买的是国外的处方药、是违禁品,不知道这是毒品,这种情况不能入罪。另一种观点是法律认识错误,犯罪嫌疑人逐渐意识到这些“药品”可能会是毒品,但存有侥幸心理,这种情况不出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是否是事实认识错误,不能仅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要综合各类证据审查。

  关于罪名。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向不特定对象贩卖麻精药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进行贩卖的,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一般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但犯罪嫌疑人会存在违反海关监管,从境外走私毒品进境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走私毒品罪。

  关于毒品数量。办理传统型或合成型毒品案件中,即使毒品灭失,在其他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但是新型毒品常以药品或食品的形式出现,从名称上很难确定其是否为毒品,在未查获实物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成分及含量。以药品形式出现的毒品,特别是在药品灭失的情况下,药品批次的不同就影响了毒品含量的认定,根据“事实存疑时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原则,不是实物一般不予认定。(项至陵)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