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面对数量庞大的危险驾驶案,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新理念、新思路、新方式。
创新办案理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面对大量的危险驾驶案,各地检察机关应积极落实高检院提出的新理念,合理把控不起诉的数量。
创新办案方式。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尝试整合力量,成立专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办案组,以应对大量的危险驾驶案。
笔者认为虽有进步,但办案方式应进一步创新。
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协调公检法三家成立专门办理危险驾驶业务的统一部门。检察官可以在法院专门的办公场所,公安机关直接将案卷和嫌疑人送至法院,同时协调法院专门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官当场适用速裁程序,当场开展认罪认罚,当场审理,当场裁判,使案件随时来,随时结,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统一办案尺度。经了解,同样血液酒精含量浓度、同样犯罪情节的危险驾驶案,不同地区量刑标准不同、处理结果不同,甚至同一辖区的处理结果也不同。司法是有温度的、执法是有自由裁量的,但这不是同案不同办的理由。不同标准下的“检察产品”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不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最终损害的是法治的权威和检察机关的威信。建议至少在本辖区内,公检法应统一危险驾驶案件的办案尺度,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万 滔 薛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