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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财产刑执行中案外人异议之诉探析
2021-01-07 09:0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高岩岩

  随着《刑法》的不断修正完善,财产刑适应的范围越来越广。由于当今社会经济关系参与性比较广,财产流转较快,权属关系日益复杂,加之少数法官比较重视自由刑的裁量,在裁判中可能只是笼统裁决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财产等,而对相关财产归属及性质未作出明确的认定,最终导致在执行刑事判决涉财产过程中案外人财产权益被侵犯的情况。而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涉财产执行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提出实体异议的规定较少,对于执行异议的救济途径仅有复议和审判监督两种方式,而且缺乏操作性。笔者认为通过完善案外人实体异议之诉制度更有利于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构建案外人实体异议之诉制度的必要性。司法实践中,刑事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权属的实体异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认为法院审判机构认定错误,在裁判中错把案外人的合法财产认定为涉案赃款赃物,第二种是认为法院的执行机构认定错误,执行被告人被没收的财产是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案外人实体权利救济的没有明确规定,仅在2014年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两种救济途径。第14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关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第15条规定,案外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由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但是申请复议和审判监督程序都存在案外人的身份不好定位、诉程漫长等缺点,笔者认为不管是对审判机构的裁判,还是对执行机构认定财产权属有实体异议的案外人,均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直接赋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可以更加有效解决此类问题。

  赋予检察机关财产刑申请执行权。如果参照《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必须有申请执行的主体,案外人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而《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换言之,对于刑事涉财案件的执行,由法院依职权交付其内设机构执行局来执行,没有申请执行的主体,这就导致案外人异议之诉因诉讼主体缺失而无法提起。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公诉,赋予其财产刑的申请执行权,不管是从延伸公诉职权的角度,还是完善监督的角度,都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而对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的申请执行权由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监督部门行使更加科学。

  实体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程序。从司法效率的角度考虑,异议之诉由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调取证据,查清事实。从公平的角度考虑,由审判监督庭审查更加合理。对刑事涉财产执行实体异议,本质是刑民交叉问题,审判程序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还是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审理,笔者认为可以分阶段来判断,先进行初审,如果仅属于刑事问题,比如涉案财物是行贿的物品,则不再开展实质审查,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涉及案外人财产权保护民事问题,则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据《物权法》《合同法》等进行审理,并根据情况作出判决。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