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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认罪认罚案件是否需要值班律师
2021-01-07 09:0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在未委托或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必须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对于拒不认罪或者认罪不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是否需要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各地做法不一。

  有观点认为,既然《规则》只规定认罪认罚的嫌疑人在未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需要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那么非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未委托或指定辩护人,也无需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为,拒不认罪或认罪不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然也无需值班律师参与见证。上述观点虽具有一定道理,但不符合法律精神。

  首先,认为只有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才需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是对法律规定及精神的误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该条并未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做出限制性规定,即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均应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非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在未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若要听取值班律师意见,需先为其指派值班律师。

  其次,认罪认罚程序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末,不能单纯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态度为准。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予以不同程度的量刑减让,认罪越早,减让的幅度越大。犯罪嫌疑人在前一程序中未认罪认罚的,在后一程序中仍然可以选择认罪认罚,只是享受的量刑福利减少而已,但并不能因此而堵塞其“择善而从”的通道。且,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随着证据的完善及程序的进行而逐渐发生转变的情况绝非个例。

  最后,值班律师的介入有助于保障案件质量,提升办案效果。一方面,值班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从辩方角度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检察机关全面审视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认罪不认罚是否具有合理性,避免定性错误和调整不适当的量刑建议。另一方面,值班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更容易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并通过证据开示、释法说理等方式消除其侥幸心理和认识误区,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转化,减少司法对抗,节约司法资源。

  通知值班律师为非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是贯彻律师辩护全覆盖和保障人权,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不能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态度不同而厚此薄彼。(张健  袁亮)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