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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索要分手费的行为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1-08-19 10:0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近年来,男女双方因关系破裂,致其中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的新闻见诸报端。那么,行为人以青春遭受损失请求补偿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笔者认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取决于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来看,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恐吓等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最终取得财物。如果男女一方是以平和的方式向对方索要分手费,也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或者男女一方出于补偿的目的自愿给付对方财产,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的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之间要具有关联性。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行为是手段行为,索财行为是目的行为,行为人是通过使用威胁、胁迫的行为达到索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恐吓的行为与其取得财物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缺乏两者的关联性,则难以构成本罪。

  从主观方面而言,敲诈勒索罪属于取得型财产类犯罪,这类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若行为人取得的是对方不占有的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也难以认定为敲诈勒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财物,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才可能构成此罪。据此敲诈勒索罪有数额和次数的规定,若行为人敲诈的数额和次数达不到够罪标准,那么该罪名不能成立。

  (孙晓娟)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