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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区检察院检察建议
2020-08-28 14:44:00  来源: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泽检行公[2020]32082900003

 

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

近日,辖区居民向我院反映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居住小区需要办理临时出入证时,需要提供家庭人员信息,但该信息往往与个人财产存储有密切关联性,一旦泄露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本院经调查发现,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在执行国家“联防联控机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对其管辖内的住宅小区在办理居民临时出入证的过程中,收集居民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工作单位、住宅祥址、车牌号等信息属于普遍现象。经电话了解,社区居民普遍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原因如下:一是疫情联防联控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重点关注的是疫情防控措施的严格落实,对防控过程中采集的公民信息数据的保密、保管等工作,一定程度上存在研究不到位,未明确信息收集、管理的主体责任及严密的规范化流程;二是物业保安、社区志愿者虽然工作尽心尽责,但普遍保密意识不足,对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重要性认识不足,容易造成数据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三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高价值性,极易被不法分子重点关注利用,极有可能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五项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第四条规定,收集或者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基于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公民人身财产保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针对防疫期间如何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我院及时向该单位发出工作提醒函,因其未及时复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公民信息数据”管理,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细化信息“收集、上报、保管、督查、销毁”流程。

2.采集个人信息过程中,需要严格要求纸质材料不被拍照、复印、进行统一回收,保管妥当。

3.在汇总储存环节,尽可能相对集中管理和处理个人信息,采用严密的访问控制、审计、加密等安全措施。

4.在向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方共享、传输相关数据时,应确认对方是有权获取数据的机构或个人,并采取加密传输的措施。

5.加强对基层一线防疫人员的普法宣传,积极开展保密宣传和以案释法等风险预警,确保信息安全和依法防疫“两不误”。

6.其他有利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

请在收到后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3月9日

  编辑:淮安检察